作者介绍

赵玉蕙:理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在二战结束后的东京A级战犯审判中,裕仁天皇虽然没有成为被告,但其战争责任问题却留在法庭的视野中。随着庭审的推进,作为东京审判庭长的威廉·韦伯对这一问题的立场从最初的“天皇不应受审”转变为“天皇应责而未责”。但韦伯将天皇归为和平主义者,未将他与28名A级被告视作一个阴谋团体,进而影响了韦伯对被告在“共同谋议”侵略问题上的判断。

本文通过综合利用东京审判庭审记录、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和澳大利亚战争纪念馆保存的韦伯个人档案,得以对其天皇责任观的形成进行深入考察和探讨。本文为节选,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全文。

01庭长个别意见:转变的天皇责任观

韦伯认为天皇负有明确无疑的战争责任,并且在字里行间还流露出他对于天皇免于接受审判这一既成事实的不满和无奈。不过,实际上韦伯曾在在庭审期间表达过截然相反,即天皇不应受审的意见。

威廉·F. 韦伯

为什么个别意见书和致麦克阿瑟信函中会出现对天皇责任的矛盾表达?最有可能的一个合理解释是,在之后一年多的庭审中随着证据和证人的陆续出现,韦伯对天皇责任的认识发生了转变。

随着庭审的深入,韦伯对于天皇责任的认识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到了1948年9月,韦伯对这一问题的立场已经非常明确,他向多数派法官阵营表示:“如果(判决)丝毫不提及天皇在发动和结束战争问题上所扮演的角色,法庭的判决将会招致灾难性的批评”。

导致韦伯思想转变的最大因素,应当是由庭审披露出的事实,因此,要进一步考察这一转变过程,需要回到庭审记录中去检讨。

1946年5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开庭审判日本战犯

02庭审中的天皇议题

尽管天皇本人未曾出现在东京法庭上,但审理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出现检辩双方关于天皇地位的讨论。而韦伯作为庭长,除了主持日常庭审,还可以代表他的同事或自行提问证人和律师,是法官团中唯一在庭审记录中留下言论的法官。这两点使得我们可以利用这一文本去捕捉影响韦伯对天皇问题认识变化的因素。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宣布无条件投降

从庭审记录的记载中看,在涉及天皇的问题上,检、辩双方都出现了些前后矛盾表述,而它们恰恰是天皇在战时具有明确无疑的权力地位的体现。韦伯并没有对这几次出现的天皇议题加以展开,而是确如他在信中所说,一再告诫检察官,天皇问题属于与法庭无关的事项。但作为一名精深老到的法官,韦伯显然不可能对此无动于衷。庭审记录的这些片段也反映出韦伯的天皇责任观发生转变的基础。

03比较:庭长判决与个别意见

综观其个别意见和庭长判决,韦伯认为,基于英美法体系的“共谋”概念本身不是罪行,法庭也无权创造一个单纯的“共谋罪”。但是法庭宪章第五条所称“参与一个普遍的计划或者阴谋,是实施破坏和平罪的一种途径”符合罪行责任的普遍规则。也就是说,韦伯不赞同起诉书将“共同谋议”单独成罪,但“当实体性的犯罪发生后,领导者、组织者、煽动者和同谋者在任何国家都是有罪的”。王震宇认为这是韦伯对法庭宪章第五条提出的“独辟蹊径的辩护”。

然而,韦伯对“共同谋议”的辩护并未触及核心问题。程兆奇已明确指出,东京审判中的“共同谋议”问题是和天皇责任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串起‘共同谋议’经线的裕仁天皇未被追究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因为正是抽去了这一串联的灵魂, 才使各个被告在‘共同谋议’上看似散落一地、互不相干”,“裕仁天皇的不当免责……对东京审判最重要的负面影响,就是使‘共同谋议罪’是否恰当成为了问题。”而韦伯基于天皇是位“和平主义”者的判断,并没有将他与28名被告联系起来。相较而言,他的法国同事贝尔纳法官的观点则直接得多,也更贴近今人的观点:“不可否认的是,有一位最重要的发起者逃脱了所有指控。不管怎么说,现在这些被告只能被视为他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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