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聊法:代孕不成,索赔无门,无孩家庭应怎么办?

东莞一对夫妇再婚后未能生育,求子心切的两人找到“专业人士”代孕,可尝试了三次均以失败告终,不仅钱花出去了,生育能力还受损。为此,夫妇俩将“专业人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日前,东莞市第三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代孕系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且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无效,应承担同等过错责任,最终判令提供代孕服务一方向委托代孕的夫妇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共计23万余元。

Q1:代孕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代孕是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代孕相关的内容。其中《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4)均明确规定禁止相关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实施代孕

Q2:代孕合同为何无效?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即只有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行之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孕这件事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且代孕随之会带来很多伦理道德上的问题,所以自然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代孕合同也自然无效。

例如,由于代孕母亲角色的介入,导致了法律的父母与遗传的父母分离,从而使亲子关系复杂化,加大了亲子关系的确认难度。有报道称,印度有一名妇女借助人工生殖技术为其亲生女儿充当“代孕母亲”,结果为女儿生下一个孩子而引起轩然大波。人们不仅要问,谁是这个孩子的母亲?可想而知,这个孩子长大了也会陷入“谁是母亲”的困惑中。

再者,代孕母亲的出现,还会导致人类生育动机发生深刻的变化,把生孩子推向市场,使代孕母亲变成了制造和加工婴儿的机器,使女性的身体和婴儿本身都变成商品,这无疑是对人权、法律、道德的三重违背。

不管是从法理和伦理上去分析,代孕行为均与我们的社会进步背道而驰,这容易引起社会伦理关系、继承关系、抚养关系的混乱不利于代孕所生儿童的健康成长。

Q3:无孩家庭可以怎么办?

首先,我国虽然禁止代孕,但并不禁止生殖辅助技术。也就是说,在夫妻双方合意的情况下,寻求专业且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是可以通过试管婴儿的方式孕育孩子的。

其次,若实在不具备人工孕育的条件,也可以采取领养孩子的方式完成其家庭期待与愿望。《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只要收养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即可领养孩子: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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