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丨3月 7人被终生禁驾

本市新增7名因酒驾、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发生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驾驶人被列入“终生禁驾”名单。这些驾驶人除被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外,还依法被吊销驾驶证并列入“终生禁驾”名单。

本次公布的7名终生禁驾人员中,均为男性驾驶人,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30岁。其中,有5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2人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警示案例

2021年4月某日晨间,在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叶岛路杨柳青货场门前,倪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经交警调查取证,倪某某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4月11日,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被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以终生禁驾。终生禁驾意味着“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被禁驾人员今后在任何地方均不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也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资格。如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一经查处,将因“无证驾驶”面临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而且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天津交警提示您,交通肇事逃逸不仅浪费了救助伤者的宝贵时间,而且严重侵害伤者的生存权益。机动车驾驶人如遇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切不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特别要杜绝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一定要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99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15条第3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规定,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冥顽不灵 多名“酒司机”再次被查处!

没那么巧碰到交警的!

周末放假,交警也放假啊~

这么晚不查酒驾的!别自己吓自己!

哪有那么倒霉呀???

不出事故交警不管你酒驾的!

拜托各位驾驶人清醒一点吧

心存侥幸,无视法规

必将受到惩罚

5月8日5时30分,交警红桥支队新红桥大队交警在快速路西青道沿线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治理行动中,经现场检测,一辆小轿车驾驶人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标准。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发现其曾于2020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过,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此次属于第二次饮酒后驾车。面对被查,驾驶人称自己认为“凌晨时分,而且行驶在快速路上,不会遇到交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0余分钟后,交警在该点位又拦检了一辆私家车。经现场检测,该驾驶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进一步核查中,交警发现驾驶人分别于2012年3月、2021年1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过,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目前,交警已将驾驶人依法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月8日0时41分,交警河北支队中山路大队交警在万柳村大街开展酒驾醉驾夜检行动时,一辆白色小客车驾驶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交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人曾在2020年9月,因醉驾被交警查处过,目前其驾驶证尚处于吊销状态。即便如此,他仍然抱着凌晨驾车应该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开车外出。

随后,交警依法将其所驾车辆暂扣,并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后续将根据血检结果依法予以处理。

“二次酒驾”“醉驾” ,采取什么处罚措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天气转暖,朋友聚会畅饮解暑等情况增多。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路面警力部署,并联合多警种持续开展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统一行动,严查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涉牌涉证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全时段的路面管控,保障市民出行平安。在此,提示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要把安全放在首位,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注意!黄色网状线 可行不可停

网状线,颜色为黄色,施划在路面上,用以标示禁止以任何原因停车的区域,视需要划设于易发生临时停车造成堵塞的交叉路口、出入口及其他需要设置的位置。

随着道路交通流量不断增长,特别是交通早晚高峰时段,城市主干道路沿线及重要路口车辆通行需求集中,在一些路口施划网状线可以规范行车秩序,给路口预留出足够的通行空间,避免发生因车流甩尾导致垂直方向车辆无法通行的情况,提升通行效率,在一些医院、学校、消防等单位门前施划网状线,标示禁止停车区域,可防止车辆出入受阻。

网状线内是禁止停车的↑↑↑

但是在路面交通管理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个别驾驶人守法意识淡薄,违法占压网状线停车,造成道路缓行,甚至引发拥堵,严重影响了道路通行效率。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交管部门通过现场查处和电子警察摄录相结合的方式,也在持续对此类交通违法进行整治。

提示广大驾驶人

驾车途经施划有网状线的路口、路段时,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时,必须在网状线以外等候;当网状线前方有车辆停驶或已经缓慢行驶时,后车驾驶人应做好“预估”工作,只有确认网状线前方有足够空间停驶本车时,方可驶过网状线,避免在网状线内停车,给其他车辆的通行带来不便,维护道路通行秩序,需要我们都尽一份力,文明守法出行,让我们的道路通行更加有序、畅通。

骑行电动自行车,请牢记这几点!

电动自行车是很多人的日常出行交通工具

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

为了您的出行安全

骑车一定要注意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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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骑行或乘坐电动自行车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以保护头部,降低事故伤害程度。

01

未佩戴头盔

一旦发生事故,头部将会受到重创,而安全头盔是名副其实的保命神器, 是发生意外时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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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了≠戴了≠戴好

佩戴安全头盔时,最后一步一定要把安全扣扣紧,并调整到适合的角度,才是正确的佩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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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易出危险

很多事故发生在电动自行车转弯过程中,骑行人转弯前不观察,突然转弯,让其他车辆猝不及防,引发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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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内轮差,不抢行

大货车因自身体积大、轴距长,存在视线盲区,尤其在车辆转弯时, 前内轮转弯半径与后内轮转弯半径之差形成的内轮差被称之为“死亡弯月”。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知道盲区所在,理所当然认为“司机会看到我”“车会礼让我”,与大货车抢行,一旦发生碰撞,就会被碾压、卷入车底!

货车视线盲区大,预防事故细观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务必要与大货车保持安全距离,当大货车转弯时请仔细观察货车路径,当大货车转弯时,不要与之抢行,更不要试图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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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过道路下车推行

突然横过机动车道,从车辆中穿行,都是违法且危险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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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闯红灯 不逆行

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认为自己“车速快”“灵活”,骑行闯红灯、逆行,这些行为不仅违法,发生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保护自身的首要原则就是避免与机动车相冲突,这就需要依法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控制、切勿逆行,一定要等到行进方向的信号灯绿灯亮起时再通过停止线

天津交警提醒

安全有序的出行环境

需要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

希望各位电动车驾驶人规范守法出行

不让危险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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