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

21世纪经济报道王峰报道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发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规定》是有关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门性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

我国是海洋大国,在海洋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船舶排污、陆源污染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活动等不断影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海洋生态环境压力依然较大,涉及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

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刑民行“三箭齐发”

《规定》共六条,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定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

二是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三是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地”案件适用《规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否只包括损害资源环境行为发生在海洋的案件?

答案是不止如此。

据了解,《规定》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因此,本规定并不适用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的原因,不仅包括海上航行、海上作业生产等行为,还包括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等陆源污染行为。损害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地位于海域,是确定《规定》适用范围的重要因素。

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

综上,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规定》。

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规定》对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据介绍,《规定》采用了列明方式明确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

首先,本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要求属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起诉讼。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提起公益诉讼。

《规定》体现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定位,实现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有效衔接,对加大海洋环境保护力度、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谁来审理公益诉讼

《规定》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据介绍,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了海事法院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

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化审判优势,有利于审判质量保障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优势,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审理行政案件相对更为超脱,可以进一步为依法开展海洋执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此外,11个海事法院设立了40余个派出法庭,适应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线长面广的特点,增强了海事审判的服务功能,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已经成为海事司法保障沿海沿江地区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沿。

(作者:王峰 编辑: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