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不仅是第一生产力,还是侦破案件的有力工具。如果将时间往回推30年,估计谁都不敢相信,仅凭一枚指纹,就能够从十多亿人群中找到犯罪嫌疑人。而如今,利用先进的DNA技术就可以成功做到。

从1988年的甘肃白银连环杀人案,到1992年的南医大悬案,这些曾经无迹可寻的积案旧案为什么能够在28年后被成功破解?关键就在于DNA比对技术,警方将凶手的DNA信息封存,等到技术成熟后再利用DNA锁定真凶,即使时隔几十年之久,也一定要将犯人绳之以法。

比起众所周知的南医大女生遇害案,同样是在南京发生的一起凶杀案似乎有些鲜为人知。2003年,南京一名美女少妇赤身裸体惨死在家中,警方从死者体内提取到了DNA数据。17年后,正是死者体内的DNA,帮助民警引出真凶,破解了这桩沉封十数年的奸杀案。

毕家洼111号,位于南京市西厂门老居民区,从装修和环境来看,有一股浓浓的上世纪90年代末的风格。而在2003年,这里却发生了一桩惊动南京市的奸杀案,因为案发于12月5日,因此当地警方将这起案件命名为“2003125号案”。

时间回到2003年12月5日,下午1点左右,家住毕家洼111号的陈先生吃完饭外出打麻将,家里只留妻子一人。可等他晚上5点左右回家时却发现自家大门被锁死,根本无法从外面打开。

心存疑惑的陈先生决定翻窗进入房间,可当他来到卧室时,却被眼前的一幕惊吓到半晌说不出话来。只见陈先生的妻子赤身裸体地躺在床上,脖子上还缠绕着一条围巾。在确定妻子失去呼吸后,陈先生强行镇定下来,然后打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赶到案发地点时已经是夜晚6点多,不仅天色变暗,房间里的灯光也不明亮。于是办案民警只能利用手电筒对现场进行勘察,发现房间的门锁都完好无损,没有强行破开的痕迹。只有房间西北角的一扇窗户有被强行打开的痕迹,挂在窗户上的日历也发生了倾斜。

很显然凶手是从窗户进入,对受害者实施加害。在案发现场,警方也提取到了至关重要的DNA数据。案发现场一共发现了三枚DNA数据,其中有两枚来自垃圾桶里的废纸,分别是死者丈夫和隔壁以为70多岁的老人。

经过仔细调查和审讯后发现,两人都不具备作案嫌疑,那么生下的那一枚DNA 很可能就是凶手留下的。考虑到死者生前曾经遭受过侵犯,警方对其进行了尸检,果然也从其体内检测出了一种DNA,与第三枚DNA完全符合。

可问题是在2003年,我国DNA比对技术并不成熟,靠一枚DNA想要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凶手,难于登天。直到17年后,DNA对比技术飞速发展,给南京警方也带来了好消息。

2020年,得益于当时勘察的仔细,办案民警对物证也保留的规范严谨,因此17年前采集的DNA样本得以一直保留。与此同时,国家对DNA信息库的不断补充,使得我国公民DNA数据越来越完善,经过专业人员的反复对比,终于在镇江找到了和当初那枚DNA匹配的信息。

虽然相似度只有25%,但这却意味着匹配者即便不是凶手,也和凶手有一定的血缘关系。一般来说25%的相似度,意味着匹配者和凶手有着同一个爷爷。得到这一有利消息后,民警立刻前往镇江,并找到了匹配者邵某。

经过调查比对,虽然排除了邵某的犯罪嫌疑,但却意外锁定了邵某同父异母的哥哥朱宏。原来朱宏小时候被送到西安抚养,长大后却回到了南京定居,并且就住在大厂新华七村,距离案发现场不远,很显然朱宏有很大的嫌疑。

2020年夏天,民警调取了朱宏的DNA,经过比对发现他的DNA和案发现场死者体内留下的DNA相似度高达90%以上。这足以证明,朱宏就是凶手,警方也立刻对其实施抓捕。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朱宏被抓获时已经70多岁。

原来当初他作案时就已经是50多岁的老人,但即便如此,朱宏依旧无法逃过法律的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宏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还是情节严重的奸杀。在实施侵犯后,为了灭口,朱宏用围巾缠绕死者的脖子,杀害了死者。其手段之残忍,动机之卑劣简直天怒人怨,因此南京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这一判决,很多人表示不满,毕竟朱宏奸杀女性,罪恶滔天,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知道死缓和死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却完全不同。被判处死缓,只要在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就能改判为无期徒刑。那么为什么朱宏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呢?

最关键的原因还是朱宏的年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并非只要满了75周岁就一定不会被判死刑,如果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依旧可能被判死刑。

回到案件中,虽然朱宏的情节恶劣,但他杀害死者的手段却并不算残忍,因此法院最后酌情对其判处死缓,也算是遵从法律规定的依法判决。

(图片源自网络,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仅配合叙事;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载、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