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的洞见,奠定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基础;“万物皆有法”的阐述,道出了人人传颂的法的精神;金句频出的论述,让孟德斯鸠经常成为巴黎沙龙最耀眼的宾客,让《论法的精神》成为“启蒙运动三书”之一。

译者简介

钟书峰,法学博士,入选国家“双千计划”人才库,曾挂职担任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分管科研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已出版翻译作品三百余万字,代表译著有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泰戈尔《修行:生命的证悟》等经典作品以及美国《不动产》《美国财产法精解》等专业书籍,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译文若干。

万物皆有法

选自《论法的精神》第一章 第一节

最广义之法,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有人断言,世上目睹的一切,皆由盲目命运决定。此说极其荒谬,盖除盲目命运创造智能物之妄言外,岂有更荒谬的?

可见,存在根本理性。法,乃此理性与万物之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关系。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他创造万物所循之法,乃其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他遵循那些法则,盖其了解它们;他了解那些法则,盖它们系其制定;他制定那些法则,盖它们关乎其才智和权力。

我们已注意到,这个并非智能之世界,因物质运动而形成,历经漫长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有恒定之法。臆造另一世界,也必有不变之法,否则,必然毁灭。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创世行为,必蕴涵与无神论者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之法。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之说,是荒谬的,盖没有它们,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乃恒定不变之关系。物体运动,依质量与速度之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异乃同,变乃不变。

智能物,必有自定之法,也有非自定之法。智能物在出现前,就有出现可能,故有潜在关系及法则。换言之,在立法前,就可能存在公正关系。断言除实定法要求或者禁止之行为外,无公不公正之说,与断言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皆不相等之说,并无二致。

因此,必须承认:先有公正,后有公正之实定法。循此推论:存在人类社会,遵守人类之法乃天经地义;某一智能物接受另一智能物恩惠,前者应感恩后者;某一智能物创造另一智能物,后者应保持依附前者状态;某一智能物伤害另一智能物,前者遭后者报复乃罪有应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智能世界之治理,远远不如井井有条物质世界之治理。智能世界,尽管也有其法,即本质上恒定之法,但不可能像物质世界般不折不扣遵循其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囿于本性而易犯错误,另一方面是某些智能物本性要求自由自在。所以,智能物并非始终遵循原始之法,甚至还不时违犯自定之法。

无法确定动物是否受普遍或者特殊运动之法支配。无论如何,其与上帝之关系,也不可能比其与物质世界其他物之关系更密切。情感,于其而言,只是在彼此之间或者其与其他物之间才有用处。

动物藉肉欲诱惑,传承个体与物种。其有自然法,盖其藉情感而结合;其无实定法,盖其非藉认知而联系。其非始终遵循自然法,倒是既无认知也无情感之植物,能更好遵循自然法。

动物无人有之优势,却有人无之优势。其无人之希望,也无人之恐惧;其像人会死亡,却不知死为何物;甚至大多数动物比人更懂自我保护,而且不那么放纵情感。

人,作为自然物,与其他物一样,受恒定之法支配;作为智能物,不断违背上帝所定之法并改变自定之法。人,作为自治之物,乃有局限之物,与一切有局限智能物一样,必出现无知与犯错情形,甚至会丧失仅有的粗浅知识;作为感性之物,必受各种情感欲念驱使。如此之物,随时可能将造物主抛诸脑后,故上帝以宗教法提醒其履行义务;随时可能将自身抛诸脑后,故哲学家以道德法警示其究竟是谁;彼此结合而生活于社会,却可能将同类抛诸脑后,故立法者以政治法与市民法促使其恪尽义务。

何谓自由

选自《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 第二、三、四节

没有哪个词比“自由”含义更多,没有哪个词在人们心中的概念比“自由”更多。有些人认为,有权废黜他们曾经赋予专制权力之人,乃自由;有些人认为,有权选择他们应服从之人,乃自由;有些人认为,有权携带武器并实施暴力,乃自由;还有些人认为,有权受本民族之人或者受本民族之法统治,乃自由。有的民族曾长期把蓄长须视为自由。有的民族把自由与特定政体联系在一起而排斥其他政体:崇尚共和政体者认为,在共和政体才享有自由;喜好君主政体者认为,在君主政体才享有自由。总之,人们在最符合其习俗与喜好之政体下,才享有自由。在共和政体,民众很少看见有什么弊病及其产生根源,而且官员似乎都是依法办事,故通常认为:在共和政体,享有自由;在君主政体,不享有自由。在民主政体,民众似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故认为:民主政体乃最自由政体,人民权力乃人民自由。

不错,在民主政体,人民似乎想做什么就可以做什么,但是,政治自由并非享有不受限制之自由。在一国,即在有法可依之社会,自由,仅是做应想做之事并不被强迫做不应想做之事。

应牢记:自由,不是无拘无束;自由,是做法律允许之事的权利。倘若可以做法律禁止之事,就不可能拥有自由,盖其他人也会享有这种权利。

本质上,民主与贵族政体之国,皆非自由之国。政治自由仅存在于温和政体,即使温和政体,也并非皆存在政治自由。只有在权力未被滥用时,温和政体之国才存在政治自由。自古以来的经验皆证明:一切拥有权力者,皆会滥权,皆会滥权至无以复加地步。即使美德,也应接受约束。这一点都不奇怪,事实乃如此!

按照事物本性,为防止滥权,就必须用权力制衡权力。完全可以建立这么一种政体: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不强迫其做之事,也不强迫任何人不做法律允许其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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