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领域,由于存在很广泛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情形,合同无效的情形非常普遍,而建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如果工程已经开始施工了,那么“恢复原状”以及“财产返还”便无法再执行。

实践中,建工合同就算无效,其中的一些合同条款可能依然有效或者具备一定的参照效力。而乙方最关注的,就是工程款结算的问题,那么,合同无效后,其中的结算条款效力该如何认定呢?

最高院案例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建筑公司中标了某投资公司发包的商城建设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该项目系必须招投标项目,但双方在招投标程序展开之前,进行了违法串标,前前后后一共签署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开始入场施工,但在工程完工前,双方就因为工程进度款的问题产生纠纷,建筑公司停工。经过协商,建筑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监理单位三方一起就案涉工程签署了《工程结算书》,在《工程结算书》中,明确说明了应付的工程款金额。

随后,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解除了合同,建筑公司撤离了施工现场,但投资公司始终没履行《工程结算书》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建筑公司遂将投资公司起诉至当地省高院。省高院以《工程结算书》为依据对投资公司应付工程款进行了核定。一审判决后,投资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申请二审,其理由为案涉合同无效,对工程款的金额有异议。

最高院受理本案后,根据案情与双方提交的证据,做出了如下认定: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存在串标行为而无效,但不影响《工程结算书》《解除建设施工合同协议书》等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双方对以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共同进行核算,一致认可的工程价款,是具有独立性的约定,应当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永点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双方当事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或中途退场时对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金额或后续的款项支付方式、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达成的协议,可算作结算和清算协议。

对于此类协议条款,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独立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外的,不受原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些条款本身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当事人若请求参照这些条款结算工程款,法院会予以支持。

结语

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就完全无用了。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法院仍然会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解决双方的争议问题。原则上,不管合同是否有效,只要乙方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就可以拿到应得的工程款。只不过工程款数额如何认定、什么时候支付都未必能按照原合同来执行。

因此,为了规避相关风险,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和甲方达成结算协议,只要是双方均签字认可的结算协议,一般都是具备足够的效力的。如无法达成结算协议,则应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保留双方往来的各类文件,以便于有足够的证据支撑自己提出的工程款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