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发【2021】26号)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地区实际,起草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实施细则》,今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分为适用范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申请资料、申请程序、退出管理、监督管理七个大内容,重点明确了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租赁资格审查,明确准入、退出程序。

如您对《实施细则》有意见与建议,请于2022年5月23日前,通过信件、传真、邮件等形式反馈。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东二环路9号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1-6272564(联系人:李武)

传真电话:0471-6276474

电子邮箱:361702023@qq.com

附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租赁资格审查,明确准入、退出程序,有效解决我市无房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常住的青年人和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具体要求分别为:

(一)新就业人员等(青年人)

1.申请人须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开发区、产业园区、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具有个体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且在申请地区实际居住。

3.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4.申请人(包括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市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申请人持有人才引进证明材料可享受相关租赁补贴。

6.其他资料。

(二)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

1.申请人须满18周岁。

2.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常住户口或持有城市基础公共服务等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具有个体经营许可证明文件,且在申请地区实际居住。

3.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4.申请人(包括配偶、未婚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市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

5.其他资料。

第三条 [保障方式]为了多渠道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本市通过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一)实物配租

政府部门管理(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建局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依据承租人员申请地址及申请意向,按就近原则,随机分配住房。

企业管理(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市住建局备案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住建局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

(二)租赁补贴

持有人才引进证明材料的承租人,可享受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标准:全日制本科生为租金标准的50%;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租金标准的70%;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为租金标准的100%。

实施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为5年。承租人如果离开本市工作或存在其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条 [申请资料] 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需填写《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已婚申请人提供夫妻双方材料。

(一)新就业人员等(青年人)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单位就业证明(个体工商登记资料);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证明;

5.人才引进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供);

6.其他资料(符合条件的提供)。

(二)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

1.身份证明;

2.居住(户籍)证明;

3.城市基础公共服务等部门就业证明(个体工商登记资料);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证明;

5.其他资料(符合条件的提供)。

(三)资料说明

以下所有材料只提供PDF格式电子版即可。

1.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户籍(居住)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单位就业证明: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签订用人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没有签订用人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4.无房证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查询证明。

5.引进人才证明: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书,引进人才签订的聘书、聘用合同等。

6.其他资料:市级(包括)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

第五条 [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通过保障性租赁住房APP,填写《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将申请资料上传至相应文本框,资料提交成功后,经辖区政府(管委会)住建部门资格审查通过后,将信息上传到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备案完成后按申请地址就近原则随机匹配房源,并将《房屋配租信息单》反馈至辖区政府(管委会)和申请人,申请人持自行下载打印的《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和《房屋配租信息单》到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部门(或房屋管家)办理入住手续。

申请人数较多的单位(企业),由单位(企业)统一申请办理。

第六条 [退出管理]承租人已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自愿停止使用房屋的,承租人应在3个月内与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部门(或房屋管家)联系提出退房申请,经相关人员查验房屋、完成水电气暖交接手续后即可退房。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包括家庭成员)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因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工作、上学等因素确需变更住址的,承租人办理完已租住房屋退房手续后,可以再行申请。

承租人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入住权利,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房屋,其行为计入信用档案。

(一)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出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者使用性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

(四)拖欠租金超过3个月以上的;

(五)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督管理]辖区纪检部门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审查。

对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成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配合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收回已出租房屋,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列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对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

统筹/王文艳 校读/张臻 初审/段磊 王方 终审/阿拉腾

文末设计:贺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