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长晓佳一】记录乡村生活,书写“三农”问题,解读社会焦点!谢谢关注!

居者有其屋是社会基本公共需求,虽然这个房子是自己建设的或者买来的,但是至少我们没有露宿街头。头有片瓦,身有尺布,有吃有喝有房住,就满足了基本的生活。农民在农村就是靠着村集体的宅基地,建个住所,满足居住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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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近些年,农村建房子申请宅基地却是越来越不容易,很多报告打上去以后就石沉大海,好几个月甚至一两年都毫无音讯,每次去问都是再等等,然而一等再等就在其他地方买了房子,解决了需求,就变得不再迫切。

而之所以宅基地审批严格的目的就是如此,很多乡镇、县城都在效仿发达地区的“土地财政”,通过建房子、炒地皮实现收入增长,于是县城不断扩建,乡镇周边也是小区林立。然而在建好了之后却发现,农民不为县城和乡镇的房子买单,农民宁愿去买高得离谱的大城市房子。

那么,这些库存高企的房子咋办?限制或者是拖延、停止农村宅基地审批,不逼迫一把,你永远不知道农民的潜力有多大,加上配合消减农村学校,教育进城的措施,大量在农村难以获得宅基地审批和有小孩的家庭在县城买房。

导致的结果就是县城房价一度超过万元,直到现在组合拳打完,这些十八线小城的房价才迅速下跌,因为剩下的农民要么就是无力购买,要么就是去大城市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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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农村宅基地审批或放开,不得以行政等手段阻止农民合法获得宅基地,但是想要获得宅基地建房子,需满足4个条件。

①符合一户一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相关规定,农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另选址建房的,必须建新拆旧,也就是在房屋建成后必须把原有的旧房子拆除退地给村集体;并且,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②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宅地基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民法典》第362条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为了保护本村集体成员和村集体利益,对于非本村集体经济成员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并且也禁止买卖、流转,所以市民下乡只能租农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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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所需宅基地符合乡镇规划

随着乡村振兴,美丽新农村建设,农村将规划得越来越规范,尤其是建房的问题更是如此。不然房子建在要修的主干道上或者建立在规划的下水道上都是要拆除的。

所以农民在选址上一定要符合乡村规划,不仅地方要合适,就连户型、楼层也要符合当地标准。

④征得四邻同意

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我建房子还要经过四邻的同意?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根据《民典法》规定就是相邻权,建房子会影响邻居的相关权利。

例如,建的房子地基过高,影响邻居的排水,房屋过高影响邻居的采光、通风等。

因此《民典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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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逐渐完善,权力下放到各省市,流程更为简化,这也让农村建筑业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小洋房在农村拔地而起。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你有30万,你愿意在农村建房还是进城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