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京02刑终290号摘录
受害人说:2018年3月认识了刘某楠,4月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6月中旬搬到刘某楠家住,刘某楠在同住期间多次询问我之前处男朋友的情况,经常辱骂我、打我。7月初的一天21时许,刘某楠翻看我的人人网账号后又问我谈过几个男朋友,我说谈了两个,刘某楠不信,打我的脸,我怕他继续打我就说谈了四个,期间刘某楠一直在打我的脸,并强迫我自己打自己的脸。一小时后刘某楠让我上床睡觉,过了十五分钟刘某楠说他越想这事越生气,并掐着我的脖子辱骂我。后刘某楠让我与他养的法国斗牛犬发生性关系,我往门口跑,刘某楠掐着我的脖子把我拉到床上并脱我的裤子,我不愿意就踢刘某楠,刘某楠掐着我的脖子打我的脸,我反抗了十多分钟,后来没有力气了,刘某楠把狗的生殖器在我的生殖器内抽插,期间用手机录了视频。后刘某楠又强制我与他发生性关系,我边哭边推刘某楠,刘某楠让我把手放开否则就抽我,后刘某楠与我发生了性关系,期间刘某楠一直在录视频。我一直在哭,并跟刘某楠说要报警,刘某楠说如果报警就把视频发给我爸妈,我担心他发视频就没有报警。
后来我忍受不了刘某楠就搬回自己家住。7月28日20时许刘某楠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院我家找我。当时我和父亲在楼下,刘某楠让我跟他回去,我不想跟他走,他就拽着我的胳膊,我爸拉着我另一只胳膊,刘某楠辱骂我爸,我爸有心脏病不舒服坐在了地上,我怕刘某楠闹事就先把我爸送回家,跟刘某楠回家了。回家后刘某楠把我摁在床上,从冰箱里拿了一块冰柱插入我的生殖器,后刘某楠趴在我身上要把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门,我一直求他不要这么做并推他但没推动,他将生殖器插入我的肛门内,持续了五分钟左右,后将生殖器插入我的下体内直到射精。第二天早晨我以回去看我爸为由离开刘某楠家。后来我把刘某楠对待我的事告诉了我爸妈,后我就报警了。这次是刘某楠强迫我与他发生的性关系。这次他没有打我,因为我知道反抗的话他就会打我,我反抗的越激烈打的就越狠,所以我当时不敢反抗,他当时用很大的力气把我摁倒在床上。
我与刘某楠6月底就提出了分手,因和他同居后他经常殴打我。我与刘某楠签过还款协议,因之前刘某楠帮我还过3万元的信用卡,后来他后悔了要求我从2018年8月开始每个月月初的第一个周末和25日还给他800元,并在还钱当天要住在刘某楠家与他发生性关系直到还完为止,还不允许我提前还钱,否则算我违约,我要承担1.5倍的赔偿。
证人陈某2证言:我的女儿陈某12018年3月与刘某楠交往男女朋友,7月底分手,陈某1想跟刘某楠分手,刘某楠不同意,并以传播陈某1的不雅视频恐吓陈某1。陈某1与刘某楠交往后有一天我看到陈某1的眼眶紫了,陈某1说是自己碰的,刘某楠给陈某1打电话,陈某1吓的哆嗦,并有精神恍惚的情形。2018年7月28日刘某楠到我家楼下让陈某1跟他走,陈某1不愿跟刘某楠走,我拉着陈某1的胳膊并对刘某楠说要报警,刘某楠把我的手机抢走不让我报警,我跟刘某楠拉扯起来。因我有心脏病当时感觉心脏不舒服就坐在石墩上,刘某楠把陈某1拉到一边打了陈某1的头部,陈某1就哭了。刘某楠拿着自己的手机说有陈某1的不雅视频要放给我看还要传到网上,陈某1拦着刘某楠不让放。我上楼吃药并在家中休息了一会儿又下楼找陈某1,陈某1和刘某楠在车里,我敲了车玻璃,陈某1在哭,刘某楠没有理我,我就离开了。晚上我给陈某1打过几次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第二天上午陈某1才回家。
证人鲁某证言:2018年8月5日晚陈某1告诉我她跟刘某楠同居期间刘某楠打她、强迫她发生性关系,还录制了不雅视频。我看到陈某1的腿上有伤,陈某1说是被刘某楠打的。我将此事告知陈某2,并与陈某1商量报案,陈某1也同意了。陈某1近期精神状态不好,晚上睡不着觉。
视听资料及说明:陈某1提供的其与刘某楠的电话录音,时间为2018年7月28日13时许,刘某楠在录音中扬言要传播陈某1的不雅视频,并要求陈某1还钱。
视听资料:刘某楠拍摄的其用狗的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后其又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全程在哭,过程中刘某楠抽打陈某1面部和身体并向陈某1胸部吐口水的情况。
被告人刘某楠供述:2018年4月我与陈某1建立男女朋友关系,我问她之前跟多少个男生发生过性关系,她说有两个。4月20日左右我发现陈某1之前通过手机软件跟多名男生聊天,我再次追问后她说与四个男生发生过性关系。5月28日我翻看陈某1的微信发现陈某1与其前男友发生性关系时被男生往生殖器内塞过电视遥控器、塑料袋等东西还拍成了视频,我很生气想与她分手,陈某1不同意,我们约定先谈一百天试试。6月初开始陈某1一直住在我家,后我通过翻看陈某1的人人网账号又发现她与之前男生的暧昧关系,我质问她,她承认与我所不知道的另外五个男生发生过性关系,我很生气接受不了她骗我。我把法国斗牛犬拿过来,把狗的生殖器往陈某1的阴道内塞,陈某1一直哭但没躲闪,我让她笑她都配合。后我将自己的生殖器插入陈某1的生殖器内直至射精。后我又把狗拿上来吓唬陈某1,陈某1没有躲闪但是在哭。
7月26日我和陈某1约定的恋爱一百天的期限到了,我们决定先分手,我把陈某1送回她家中。由于27日陈某1要去东直门开会,当天陈某1又与我回到我家,我与陈某1再次发生了性关系,我拿出冰箱内冻好的冰棍往陈某1阴道内塞,她说冷受不了就停止了。7月28日我与陈某1打电话聊还钱的事,后陈某1的父亲抢过电话与我争吵,陈某1跑出去了。后我到陈某1家小区楼下等她,我见到陈某1想与她说话时她的父亲也来了,陈某1躲在她父亲身后,我很生气就与陈某1的父亲发生了冲突并拿出手机对陈某1说用不用把她与狗发生关系的视频给她父亲看,陈某1的父亲心脏病发作坐着喘气,我让陈某1把她父亲送上楼。后陈某1下楼与我谈感情的事,我们在车内谈感情问题,陈某1的父亲过来敲车窗叫陈某1上楼,后陈某1给其父亲发微信说要和我解决问题,然后陈某1跟我回家了,回家后我们发生了性关系,是陈某1自愿的。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楠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应予处罚并应数罪并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但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指控证据不足,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的诉讼请求。三、扣押在案的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白色平板电脑一台予以没收,扣押的黑色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发还被告人刘某楠。
上诉人刘某楠的上诉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有误,定罪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其未猥亵、强奸陈某1,陈某1的行为系自愿,其无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事实同居期间的性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本案不能排除陈某1及家人出于其他目的报假案,陷害刘某楠的嫌疑;刘某楠主观上不存在猥亵、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等强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另,辩护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申请对刘某楠手机进行查验或重新鉴定,并申请调取刘某楠与陈某1发生行为之后录制的后续视频,拟证明刘某楠无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审查意见为,原判认定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某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一审判决书中所列举的,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某楠及其辩护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楠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被害人并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所提原判认定刘某楠犯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某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审查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刘某楠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恋爱、同居等事实并不能否定刘某楠实施犯罪行为时违背被害人意愿,被害人陈述证明刘某楠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猥亵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在案无被害人诬告陷害刘某楠的证据,刘某楠的行为已符合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刘某楠辩护人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院经审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开庭审理的必要;申请对刘某楠手机进行查验或重新鉴定,经查,本案中对刘某楠手机进行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鉴定意见客观有效;申请调取刘某楠与陈某1发生行为之后录制的后续视频,经查,推测和怀疑事项不能作为抗辩理由,且非实施犯罪行为时的视听资料,不能证明案发时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达不到拟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申请均不予支持。在案扣押物品,依法一并处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根据刘某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刘某楠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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