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男子杨某无证驾车,在212国道上撞倒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而杨某竟然置倒地不起的朱某于不顾,径自驾车离开。被扔在地上的朱某无人管护,又遭到后方一辆货车碾压,当场死亡。杨某没有逃脱法律制裁,最终他被抓获。2022年5月,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3年4个月。
案发当日21时31分许,杨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212由青岩方向往惠水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市花溪区S101县贵罗线(贵阳-罗甸)旁国道212青岩新哨村小山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发生碰撞,导致行人朱某倒地。
肇事之后,杨某非但没有停车救人,反而驾驶小型轿车驶离事故现场。之后倒在地上的行人朱某被周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碾压。事故造成朱某死亡、车辆受损。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认定,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上路行驶时未按安全时速行驶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未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鉴定,朱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杨某所驾车辆与朱某发生碰撞造成的颅脑损伤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周某驾驶的货车碾压所致损伤在其死亡后果中起到辅助作用。
案发后,杨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杨某及其家属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70000元。
警方调查此案期间发现,杨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此次肇事正在缓刑期间。
贵阳市花溪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死亡1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法院一审与其前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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