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2日,赵某驾驶云G***41号小型轿车沿弥勒市锦屏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22时29分行驶至红烟路路口时,碰撞到前方同向停放等待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叶某驾驶的云G***39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血检鉴定,赵某血液乙醇含量达159.39mg/100ml, 叶某血液乙醇含量达108.64mg/100ml,两人均涉醉驾驾驶。
赵某醉酒后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导致追尾,是造成此 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醉酒后驾驶,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赵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涉嫌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叶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免于危险驾驶罪起诉。
交警提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会降低驾驶人的视力、触觉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
来源/弥勒交警大队
总编/杨锐值班编辑/孔德云排版编辑/钱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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