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北京的赵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106平的楼房,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侄子。结果,2021年2月份,赵女士将侄子告上了法庭。
赵女士和丈夫在北京的经济条件不错,唯一遗憾的是两人一生也没有一儿半女。眼看着,俩人已经七十多岁了,不得不考虑自己的养老问题了。
经过慎重考虑后,赵女士决定让自己在东北的侄子和侄媳来照顾他们。侄子在老家的条件不是特别好,赵女士答应他们来北京后,帮他们安排工作。
等到他们来了以后,因为跟赵女士住在一个小区里,所以经常来往,家里事务他们也帮忙不少。
2010年12月27日,赵女士在姐姐的建议下,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位于朝阳区的106平米的楼房过户到了侄子名下,而且两人也签订了买卖合同。
可是,让赵女士没有想到的是,自从自己将房子过户给侄子以后,侄子夫妻两人非但没有更加细心地照顾赵女士夫妻,反而很少上门了。
后来,赵女士侄子夫妻便出国了。直到2021年2月份,赵女士的侄子从国外回来,将已经过户到自己名下的那套房产以880万的价格卖掉了。
这让赵女士很伤心,便一纸诉状将侄子告上了法庭。双方各执一词,一时间亲情关系也受到了重创。
在赵女士看来,自己将这套房子过户到侄子名下,是一种附有赡养自己义务的赠与,既然侄子没有尽到义务,那现在自己就要收回这份赠与。房子已经卖了,那它希望侄子将售房款还给自己。
可是,在赵女士的侄子看来,事情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他觉得,自己和姑姑之间,关于这套房子根本就不是赠与的关系,而是买卖的关系,而且,在他们之间还有买卖合同。
可是,法院的同志在调查后发现,两人之间虽然签有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赵女士的侄子十多年来,根本就并没有支付合同上的66万元的房款,而只是支付了9000多元的契税款。
而且,在北京的朝阳区106平米的楼房,以66万元的价格出售,这远远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
根据各种证据综合判断,法院的工作人员认定,赵女士和侄子之间的这份买卖合同,是属于一份附有义务的赠与。并且,根据赵女士的意见,法院结束了两人之间的这种赠与关系。
只是,赵女士对侄子有着很深的感情,尽管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两人之间的亲情受到了很大影响,他们之间也缺乏赡养的意愿与可能了。但是她仍然表示,自己愿意在归还房款一事中做出让步。
最后,法院判定赵女士的侄子将售房款中的750万元归还给赵女士。
那么,究竟什么是赠与呢?法律在这方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又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1、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予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上面的事件当中,赵女士虽然跟侄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收受房款,其实是一种赠与。虽然在合同当中,两人并没有列出赠与所附带的赡养义务,可是在实际上,两者都是心知肚明的。
而赵女士的侄子在得到房产以后,却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甚至完全忽略自己从不曾付过房款的事实,硬要将姑姑对自己赠与房产的行为,说成是买卖,这只能说是被利益熏心,良心被蒙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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