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51期】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为了让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成长,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现实生活中,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为引导、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未成年人吴某某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用检察力量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资金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吴某某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已如实交代罪行,且真诚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吴某某的监护人长期缺乏对其进行直接和有效的管教,对吴某某的不良行为没有及时预防和制止,亲子关系紧张疏离,导致吴某某行为消极散漫、初一便辍学游荡,继而走上犯罪道路。且吴某某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其监护人仍存在监护缺位和管教不当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吴某某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召开宣告会,邀请吴某某居住地派出所及社工机构的代表到场参加。会上,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宝华向吴某某的监护人宣告送达了《督促监护令》,同时对吴某某及其监护人开展了释法说理、亲职教育等工作。

吴某某的监护人深刻意识到自己监护职责缺位造成的严重后果,保证今后将积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日常关注和监管,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并签署承诺书。

宣告会结束后,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与社工机构、涉案未成年人吴某某及其监护人签订三方帮教监督考察协议。

接下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同社工机构、当地基层组织、吴某某的监护人一起对吴某某开展帮教考察工作,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走好未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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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齐秀芳、徐志珍

排版/徐志珍

照片/卢可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