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2 月 19 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1 年 8 月 9 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 年 8 月 21 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永安林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度

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 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提前确认营业 成本 20,976,048.96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6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增营业成本 15,842,388.69 元,虚增净利润 7,880,072.7 元,占当年净利润 129,117,934.27 元的比例达 6.10%。同时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减营业收入 27,783,954 元,虚减营业成本 20,084,396.10 元,虚减 2017 年净利润 4,864,899.61 元,占当年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 达 6.83%。

(二)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通过采取提前确认收入、延迟结转成本等方式,提前确认营业收入77,595,800.84 元,虚增营业收入 7,005,392.40 元,提前确认营业 成本 36,962,416.25 元,导致永安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 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84,601,193.24 元,虚增营业成本 36,962,416.25 元,虚增利润 43,068,852.95 元。

结合上述 2016 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等相 关事项对 2017 年度的影响,福建森源与永安森源上述事项导致永安 林业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 56,817,239.24 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 元,虚增净利润 27,436,740.1 元, 4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71,280,009.64 元的比例达 38.49%。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证监会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根据证券法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司法解释,永安林业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在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含当日)买入*ST 永林 (永安林业000663)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索赔。请通过小|程|序:【俞强律师】,填写索赔申请。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森林资源培育与林木采伐经营、人造板经营。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人造板、木材。2021 年 8 月 21 日,永安林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