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0时起

东源进入禁渔期,为期4个月!

禁渔范围为我县管辖范围内

所有公共自然水域(河道)及天然湖泊

注意!

禁渔期内,这些行为必须知道!

(一)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渔船捕捞和人力捕捞。一切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实行“船靠岸、网封存、证集中”管理。

(二)禁渔期间,一经发现使用“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以及使用灯光诱捕网、滩边罟、迷魂阵、绝户网等禁用渔具捕捞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五)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资源调查研究捕捞和养殖生产等需要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违反珠江禁渔期制度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禁渔期生产生活补助、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直至扣留或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渔期内,

这些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违反禁渔期制度的非法捕捞行为

一经发现,县农业农村局

将严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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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河源市农业农村局:0762-3262152

东源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股:0762-8836390

请广大市民农民(渔民)朋友

市场经营、涉渔餐饮业主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禁渔工作

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

为保护东源县水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

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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