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爱鸟周对相关涉鸟案例分析总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提供法律基础。恰逢一年一度的爱鸟周活动,有关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获得人们的大量关注。为增强民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认知,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春桐学社对近些年来的涉鸟案件进行了分析与总结。
根据案件发生的原因,共有3种涉鸟案例,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1种案例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2017年5月的“护田捕鸟案”,瓜农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瓜田西瓜,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西瓜地里架设丝网捕鸟,民警现场查获13只死去的野生鸟类,依照法律规定,认定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无独有偶,2018年6月,楼某父子二人为了驱赶养殖场里的“入侵者”,猎捕95只灰椋鸟(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后父子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共同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15600元。在传统观念里,为防止鸟类“偷吃”而围网捕鸟,似乎合情合理,民众一般也不会将此与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因此触犯法律。
第2种案例是由于对法律模糊不清。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某某和朋友王某某,明知“这种动物受国家保护,但不知道后果有多么严重”,在暑假期间非法猎捕鸟16只(其中,燕隼(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2只)并进行售卖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有知识、有文化的成年人,因为对相关法律的不明确,不知道被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触犯法律,不禁让人唏嘘不已。
第3种案例是由于对法律的挑战,2021年8月至9月间,李某某在明知处于鸟类禁捕期的情况下,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捕获迁徙过程中途经的黄胸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朱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等用于贩卖、食用,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诱捕机、粘网等作案工具,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417,30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满足口腹之欲,2021年1月26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崇明区,已年过半百的的毛某,经常捕杀野生动物,两年毒杀五千多只野生鸟类销售牟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禁止在3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和狩猎活动,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158万余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每年春秋季节,不法分子利用候鸟迁徙时机,大肆捕鸟,一张张拉开的粘鸟网成为候鸟迁徙路上的“天罗地网”,捕鸟与鸟类交易已经形成“猎捕-收购-贩卖”的黑色利益链条,古时经济不发达,打野味是一种生活的需要,现代社会物质已经极大丰富,人们不需要打野味就可以获得充足的物质条件,若罔顾国家法律,明知故犯、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过对涉鸟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仍有一部分人不清楚保护鸟类的重要性,存在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观念不强等问题。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国家法律知识并自觉践行生物多样性保护,河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春桐学社和生科卓越农林春桐班将在指导教师赵海鹏教授指导下,怀着知行合一、科普为民的初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一如既往的与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救助站等交流学习,共同开展鸟类知识科普。通过不断完善的科普工作,让广大民众知晓国家法律。
“爱鸟周”已经成为一个在全国广泛开展的保护野生动物品牌活动,它是人们亲近自然、了解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不可缺少的生态文化活动。“春桐”学子将继续努力,更加主动地投身生态文化活动,呼吁更多人参与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队伍中来。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蓝天精灵,尊重自然,敬畏生命,共建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文/图:王建凯 刘保清 王鹏
编辑:何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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