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将近十年前的一笔存款发生争议,银行与储户对簿公堂。银行方面认为,储户所持的存折上,有争议的这条存款记录与银行底单不符,且字体等样式明显有别于其他记录,无异于在存折上手写一条记录,因此与事实不符,不应偿还。但是法庭最终判定银行败诉,需偿还储户相关款项与利息。那么,法院为什么会如此判决,依据又是什么呢?一起来看一看吧。
2008年的一个夏天,市民白女士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万家营业所(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平度万家营业所)开设账户并存款两万元,同时将该款作为保险金转给中国人寿公司。三年后的2011年10月,中国人寿将保险金和利息合计两万一千两百余元转回到白女士的账户。
两天后,白女士将账户内的两万一千两百余元全部取出,随后又存入21000元,存折中标明为“5年定期。”
时隔九年后的2020年9月,白女士到邮储银行平度万家营业所取款时发生纠纷,营业所对白女士的存款不予认可。
邮储银行平度万家营业所的理由有三点:其一,银行方面没有这笔21000元款项的存入记录;其二,该存折为活期存折,只能进行结算使用,不能用作定期存款使用,且营业所的业务操作系统无法办理该业务;其三,对比存折上的其他记录,这笔21000元款项的存入记录无论字体大小、用墨深浅、字体格式均与其他记录不同,肉眼可辩,无异于在存折上手写一条记录。
该营业所还认为,五年定期存款却在长达九年的时间里没有提出过异议存疑,明显与生活常理不符合。
因此,该营业所认为,这条存折记录为伪造、变造形成。
白女士则很无奈,自己就是一个普通储户,能拿出的证据也只有手里的存折,现在银行方面说存折上的存款记录是手写伪造的,自己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对于银行方面的三点理由,法院是这样判定的:
第一点,银行方面称没有存入记录,但是在“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持有人以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存款合同等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也就是说,储户拿着真实的存折,银行是不能仅凭没有记录底单来否认的,不然法院就要判定存款关系成立。
第二点,该存折为活期不能作为定期使用的理由,也没有获得法院认可,理由是银行方面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款的实际情况,举证不能,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且,该账户也能办理保险业务,不排除营业所将存款用于他用的可能性。
第三点,记录不符的问题,也被法院否定了。原因在于,存折上的其他几条交易记录,字体、墨迹等都不统一,因此不能以案涉存折上字迹的不同判定存折载明的交易记录的真伪。
至于五年定期存款九年没有管理的问题,银行认为与生活常理不符,但是很显然,生活常理不是证据,而且这是储户的权利,不能作为判定存款是否真实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邮储银行平度万家营业所偿还白女士的存款本金与利息。此后的二审,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把钱存进银行,应该是普通市民最稳妥的理财方式了,也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而且,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市民们存钱的唯一证据,就是银行方面出具的存折等金融凭证,相关的交易流水也都由银行方面记录、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如果银行方面以没有记录或者不存在交易为由,否定存钱行为,那么普通市民几乎没有办法抗衡。
因此法律规定,银行不能仅凭金融底单来否定存款行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如果举证不能,那么银行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平度邮储银行主张存款行为不真实,却又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仅仅因为自己的记录底单上缺失了记录,就拒付储户存款,等同于推卸责任。这种推卸责任的行为,不仅消耗储户的信任,对自身的信誉也是极大的折损,而银行的从业基础,就是信誉。
另外,银行方面在今后的经营中,不仅要加强自身管理,强化安全服务意识和危险预警意识,也应该好好学习一下法律知识,弄清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在哪里,不然,法律可不惯着谁。
文/李进文
编辑:肖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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