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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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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都说了什么?公民的权利、义务有哪些?不配合隔离治疗、妨害疫情防控又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增强责任意识、自我防护意识,自觉承担防控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市司法局、市法宣办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进行详细解读。

1、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有什么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