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有专家建议称,“上海疫情来了后,很多家庭的消费是下降的,这种消费下降有历史的惯性。今天消费下降1%,未来七八年都会下降,居民会有心理阴影。为了保居民的消费,要对受影响的百姓直接给予现金补助。上海大约600万家庭,选出收入最低的10%,60万家庭每个家庭给1万块钱现金并不算多。”小芝心里十分赞同这位专家“给困难家庭发1万块”的大胆想法,但是毕竟大规模发现金上海以前没有类似先例,那么这种用纳税人的钱直接补贴困难群众的做法,在法律上可行吗?

一、疫情后的灾后救助义务属政府法定义务

此次突发疫情对上海各行业可谓一场灾难,尤其是餐饮、旅游、酒店等服务性消费行业更是降到了冰点,使得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也突然失去了收入来源,生活陷入窘境。

事实上,对于这些行业、人员疫情后的恢复重建,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在第四章”灾后救助”中对于政府的救助义务有明确规定。(注:本《条例》虽然主要适用于自然灾害,但是根据《条例》三十三条,疫情属于公共卫生事件也可参照该《条例》使用)

比如,第十九条规定了恢复重建中的帮扶义务,政府对于恢复重建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要予以重点帮扶。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生活救助义务,提出在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对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此外,国务院《社会救助条例》也规定了对于此类情况的临时救助义务。

从兄弟省市操作来看,这种救助措施并不少见,比如,济南市今年3月规定“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救助限额可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按照不高于1000元的标准适当上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原则上按不高于三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因此,在法律上对直接给受困群众发现金不仅是有明确依据的,也是有他山之石可借鉴的。

二、政府的社会救助义务不仅限于发现金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发现金固然能解困难受灾群众一时之渴,但毕竟不是长久之策,并不足以全面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日常。

从国务院《社会救助条例》来看,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体的救助帮扶,可以是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特点,综合立体多元的。比如,对于因感染新冠肺炎感染而引发的疾病导致陷入困境的困难人员,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助,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因疫情影响而失业的困难人员,可以”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通过这些多元救助方式,能更好的解决个人需求,提高救助的针对性。

所以,给受疫情影响的市民发现金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下一步就看政府的实际操作了,你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