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全评价部公众号一位粉丝咨询安评刘工:强制性标准的所有条文都具有强制性吗?

安评刘工借此文予以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由上述表述可知,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公告第2页、前言第2页均明确了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的范围,并在规范第160页进行解释,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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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住建部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为《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 根据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强制性标准并非全文强制吗?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第十九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并且可验证、可操作。

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条文强制、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是《办法》作出的重要改变。根据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过去存在很多条文强制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即标准文本中,仅有少部分技术要求是强制的,其他大部分技术要求都是推荐的。这样的标准往往针对单一产品制定,技术要求除了涉及健康、安全等底线要求,还包括不需要强制的一般性能或功能要求。这样造成了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内容分散,不同标准之间指标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2016年国办印发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要求将条文强制逐步整合为全文强制。新《标准化法》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因此,只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内容符合新《标准化法》所限定的范围,便应当全部强制,为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全部强制……”。技术要求全部强制后,将改变过去一个产品制定一个强制性标准的做法,优先制定适用于跨行业跨领域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通用强制性国家标准。

综上可知,《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0年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20年6月1日施行后,新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均实行技术要求全部强制。

而2020年6月1日前发布的标准,安评刘工建议大家按照标准发布公告、前言及标准条文说明执行标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