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萧真孙所犯案情来看,确实有“不孝”、“不义”、“攘夺”、“骚扰幼孤”等罪行,情节不轻,但是这位不知名的官员本着“定罪于民,率从轻典”而“轻恕”小人犯法,重罪轻判。在宋朝,如这位官员那样“定罪于民,率从轻典”的是一种普遍现象。以至于由于普遍的宽大造成恶人逃避惩罚,善人反受其祸的现象,绍兴六大臣赵鼎针对这种现象上奏说:“且如杀人者死,古今常法。

比年皆从贷例,而臣亦多酌情依断。圣人以罪疑惟轻,既无所疑,何为而贷?贷有一罪,则犯罪者愈罪,而善人咸被其祸。总之,判决讲究“贴近人情”,主要是为了实践“原情实有可悯”的仁恕精神,使得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具有可操作性。“法重情轻”,取旨奏裁。这是宋朝体现其“恕恤”刑事政策的当然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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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政策

刑事政策的当然之举。熙宁五年特别下诏规定,任何层级的司法人员若有,,情轻法重”而不奏减时,则依“违制论”惩处。据脱脱主编的《宋史》卷《刑法三》所载诏书:“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旧有取旨之命,今有司惟以情重法轻则请加罪,而法重情轻则不闻奏减,是乐于罪人,而难于用恕,非所以饮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朝廷希望官员“用恕饮恤,,,奏减法重情轻之心跃然纸上。

宋朝的历代皇帝为了显示自己的仁爱情怀,通过“矜待”或“赦有”,使得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具体化。“矜待”是皇帝对具体案犯直接从宽处理,《宋会要。刑法六》专设“矜待”的门类,记述了大量的事例。“赦有”是对已判刑的罪犯进行减免,分大赦、曲赦、德音三种形式“赦有”在宋朝又称作“恩有”。

《宋史。刑罚三》记载:“恩有之制,凡大赦天下,释杂犯死罪以下,甚则常赦所不原罪,皆除之。”“赦有”制度起源很早,但是发展到宋朝,这个制度已经不是简单的赦免罪过,而是作为以宽为本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保障形式,以充分体现皇帝的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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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有”制度在宋朝首先表现为宽有的面非常广泛。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说过:“大抵宋世之赦,有减死释流以下者,有减死流释徒以下者,有减死流徒释杖以下者,赦之大小,此三等概之矣。不仅死刑,流和徒都能得到减刑。包括“常赦所不原’,的重罪,在宋朝也时常得到宽有。其次,“赦有”是经常性的。整个宋代,都保持了三年一次的郊祀大赦制度时期有人提出反对。

宋朝自太祖朝开始,就四次在郊祀的时候大赦天下,太宗、真宗,但都没有成功,于是形成固定的制度大赦天下外,每遇自然灾异,或者皇室内出现喜庆之事。‘除了三年一次的郊祀要。也要大赦天下。

宋代“布德恤刑”的思想、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在监狱管理上的突出表现就是“悯囚”,即对囚犯实行宽有,保障囚犯的基本生活条件,防止虐囚现象的发生蔓延。囚犯生病,可以保外就医,甚至设立专门机构,如“安济坊”等,“以居病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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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些“悯囚”措施外,还有如定期洗涤狱具、清洁牢房、治疗病囚、贩济贫囚和疏决轻犯等。宋朝在立国之初就开始叶阂囚”活动,((宋会要·刑法志》六之六七记载:宋太祖开宝二年下诏:“囚人枷戒、图图户庭,吏每五口一检视,洒扫荡洗,务在清洁,贫无所自给者,供给饮食,病者给医药;小罪即时决遣,重罪无有淹滞。”

后来,每岁冬夏降诏恤刑成为定制。遇有自然灾害以及皇帝或皇亲死亡等,也下诏悯囚。这些不定期的悯囚活动并不比例行的少,而且常常原减罪犯,多少带点赦免性质。

体现了从宽刑事政策

宋代司法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以上介绍仅是其中比较重要的部分。其他如严格的法官纪律,限制拷讯、长官亲临、狱禁管理以及定期清理狱案的“断绝”制度、奖励“狱空”制度等等,虽不无流弊,但是对宋代法治,特别是以宽为本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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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在某个时间段,某种情形下,某个局部,宋朝刑事政策有着其“严”的一面,如在镇压盗贼和兵变的过程中,宋朝通过重法地法、重法人法等来实现刑事政策阶段性局部性的“严”。

还有在战时等非常情况下,其刑事政策也不得不体现为严如宋仁宗皇佑五年,广西大将陈曙、袁用出兵平定侬志高的叛乱,结果兵败,袁用还临阵脱逃。狄青大会诸将于堂上,说:“军令不肃,所以兵败!”下令将陈曙、袁用等三十余人正法。在场诸将无不胆战心惊,军纪顿为改观。

此外,在奸臣当道的某个历史时期,宋朝的刑事政策也以“严”的形式显现出来。如史家称在南宋秦桧执政时期是宋朝历史上令人窒息的黑暗时代。这个黑暗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用刑的严酷和残忍。如绍兴十年正月,殿前司武官刺杀秦桧未遂,被碟杀。至于杀戮主战派的将领岳飞,更是家喻户晓的刑罚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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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性整体性的“宽”不能否认,宋朝的刑事政策确实在阶段性、局部性上存在着“严”的一面,但是却难以湮没全局性和整体性的“宽”。这是因为:如秦桧执政时期“严酷”的刑事政策,随着秦桧生命的结束而很快结束。

宋孝宗即位第二个月,就正式为岳飞的冤案平反。同时对秦桧制造的其他冤案也进行了平反。国家的刑事政策很快回到了“宽缓,,的老路上。严酷的刑事政策只是一种反常现象,不是常态,不能长久,且必招致后人长时期的批判。因为它是恐怖和野蛮的,违背人性,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起码要求。

从严的刑事政策中有“宽”的一面

在中国的历史上,从秦始皇焚书坑儒开始,针对知识分子的“文字狱”,每个王朝都不乏其例,只不过形式、规模、手段、次数有所不同罢了。在对知识分子的言论著述方面,宋朝可以算是比较好的一个朝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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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南宋,还是发生了以打击、迫害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精英的“庆元党禁。”一大批赞同朱熹学说的文人官僚被扣上了“逆党”的罪名,受到了打击。然而,这种迫害和打击,仅局限于流放和削职,较之代明清时期动辄满门抄斩的酷刑,甚至较之世纪对知识分子的迫害,都大为宽缓!

宋朝是一个灾害不断的朝代,统治者为防止灾民挺而走险,啸聚为盗,对灾民和饥民采取特殊的预防犯罪的方法,即将他们招募入伍。按照这个政策,在灾荒年份招募灾民,使灾民有生路,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犯罪的可能性,减少灾民起而为盗的可能性。但是,即便如此,还是不断有人因饥寒所迫而“逼上梁山”。

对此,宋朝政府对盗贼实行了“严打”,但严中有宽,对绝大多数“因缺食为盗者”,采取从轻处罚的政策,充分体现宽缓的刑事政策。这样做的原因是灾民为盗,是因衣食不足,“情之所迫,势之所切”,不得不为,“非有所大欲。”“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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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笔者得出结论:宋朝的刑事政策是“以宽为本”,“严以济之”。宋朝“以宽为本”的刑事政策持续了整个赵宋王朝。有一个叫楼馆的人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议论:“太祖制法虽严,比五代已甚轻,其后累朝口趋于宽,故以太祖为重。相比五代,宋太祖的刑事政策已经轻了,而后来的各朝是越来越宽啊。

结语

有人认为,宋朝刑事政策所谓的宽缓一面,是针对官吏贵族之类的上层统治阶层而言的,“重典治民是宋代刑法上的突出特征”。笔者以为,这个观点是站在阶级斗争理论的基础之上的,有失偏颇。事实上,宋朝对官员和明朝一样的严,只不过不如明朝残酷罢了。例如前文已述,宋太祖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一再强调要严加惩治。据统计,仅太祖在位期间因贪污受贿处死的官吏达人。

《廿二史札记》有《宋初严惩赃吏》条罗列详尽,并探其缘由道:“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脏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态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以后,用重法治之,所以塞浊乱之源也。‘这种对官员从严的刑事政策贯穿整个宋朝。例如宋真宗死后,刘太后听政,在天圣、明道期间,她曾六次下令严惩贪官污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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