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 :
现将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永久占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批次用地建设项目说明书应严格按《管理规范》的规定出具,即年份、批次应与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批次相对应。
(二)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后再将其存入林地审批卷宗。如初步设计批复造成用林范围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变更手续。
(三)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核权限随意拆分。使用林地审核权限为省级或省级委托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文件中已经明确分期或者分段建设,以及采矿项目总体占地范围确定采取滚动方式开发的,可以一次或分次由具有整体项目审核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使用林地。
二、关于临时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评估结果进行说明。评估可以参照《福建省林业局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植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林〔2021〕1号)等有关标准,通过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
(二)临时使用林地应符合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确需使用且难以避让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
(三)同时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永久占用林地获批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关于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报批问题
(一)申请材料包括: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3.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说明;
4.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5.使用林地因子一览表;
6.使用林地现状图;
7.与重点生态区域关系图。
(二)关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用林前期指导服务,引导用地单位通过优化调整项目布局,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森林步道和不硬化的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等线性工程,确需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在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仍纳入林地管理。
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且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办法出台后,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使用林地按照有关管控规则执行。
四、关于林地批文延期和注销手续的办理
(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需要办理林地批文延期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签署承诺书,并提交延期申请,说明需延期的理由。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需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内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需按《管理规范》和前项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延期手续。
(三)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需要办理林地批文注销的,申请人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或受委托机关申请,签署承诺书,并提交注销申请,说明需注销的理由。
(四)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项目,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手续但确需使用该林地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申请材料、用林条件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等执行现行政策规定,此前已经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可以抵扣,且不新占用林地定额。
有关承诺书(式样)详见附件1。
五、关于涉及违法占用林地项目的报批问题
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不再提交查处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案情及依法查处情况进行说明,明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适当,并对查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杜绝化整为零、以罚代刑。
六、关于图件及公示格式的问题
属国家级审核权限的建设项目,需上报一式五套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属省级审核审批权限的项目,需上报一式四套图件。我局委托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被委托单位在图件上“审核审批单位”栏加盖我局授权其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受委托单位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经审核审批同意后,图件按规定审查、盖章后逐级返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详见附件2。
七、关于优化林地审批流程的问题
(一)涉及需要调整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和优化基干林带布局的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项目选址确定后提前介入,同步协调推进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调整和基干林带优化布局手续,我局予以同时受理、一次核查、共同审查。
(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请地方政府提前足额建立基干林带中特殊保护林带、重点生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等各类储备库。如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储备库确实不足且一时难以建库或无区位可建库的,可以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按规定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
(三)对于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使用林地项目,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及时了解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和省属国有林场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建议。我局将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项目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服务指导手册,加强事前的沟通协调与业务指导。
我局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承诺书(式样)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
3.现场查验表(式样)
福建省林业局
2022 年5月9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更好贯彻落实《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转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国家林草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已于2021年9月13日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审批内容,规范了审核审批程序,强化了审核审批监管,为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提供了依据。为更好贯彻落实《管理规范》,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进一步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永久占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对于按规定需要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的块状用地或用地范围已经明确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人承诺的前提下可以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进行容缺审批。二是《通知》明确了项目分期分段报批的情形及审核权限。
(二)规范临时使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对提交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评估可以采取专家评审、集体会审等形式进行。二是《管理规范》中规定“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但对如何判断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没有明确的规定。《通知》明确了确需临时使用乔木林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应开展多方案比选论证,对选址合理性、必要性及用地规模进行说明和评价。三是《通知》明确了同时涉及永久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在永久占用林地获批前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规范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报批。一是《通知》明确了办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申请材料。二是《通知》明确了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结果获批前,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中符合相关规定的森林步道和不硬化的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等线性工程,确需使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林地,在不涉及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前提下,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仍纳入林地管理。
(四)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批文的延期和注销手续办理。一是《通知》明确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批文延期和注销手续的申报材料。二是《通知》明确超过批文有效期且未办理延期手续但仍需使用林地的项目,如何重新申请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五)规范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报批。《通知》明确了涉及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不再提交查处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违法占用林地的案情及依法查处情况进行说明,明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适当,并对查处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规范图件及公示格式。一是《通知》明确了需提交的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的份数,同时明确了省林业局委托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由被委托单位在图件上“审核审批单位”栏加盖省林业局授权其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受委托单位简称)”。二是《通知》重新制定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
(七)优化林地审批流程。一是《通知》明确了对于需同时调整重点生态林、林地保护等级和优化基干林带布局的,省林业局予以同时受理、一次核查、共同审查。二是《通知》要求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提前足额建立基干林带中特殊保护林带、重点生态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等各类储备库。如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储备库确实不足且一时难以建库或无区位可建库的,可由设区市政府或其林业主管部门协调,按规定在本设区市内进行调剂。三是《通知》要求省林业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服务指导手册,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在项目立项选址阶段,及时了解项目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和省属国有林场的情况,加强业务指导,提出意见建议。
文件来源:福建省林业局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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