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操作规范。

根据通知,购房职工及配偶想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二,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企业、购房职工及配偶共同签署《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

满足条件后,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认购书》约定的首付款;如购房合同存在其他非直系血亲的共有产权人,有划分产权比例的,按约定比例提取;没划分产权比例的,按人数比例均分。

职工申请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购房职工身份证;《购买认购书》、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承诺书》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只能由购房职工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自筹资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按原购买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流程办理。详细的申请办理程序可登陆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部门文件查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