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赟)夫妻二人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直接给子女更改姓名吗?最近,李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她和前夫离婚多年,五岁的儿子一直由她抚养,前夫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最近半年,前夫不仅失联了,就连孩子的抚养费也不给了,这让李女士既伤心又气愤。一气之下,李女士带着儿子来到派出所,打算给儿子更改姓名。那么,在前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独自决定给儿子更改姓名吗?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如果要给子女更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即使是夫妻离异,但双方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在给孩子更改姓名时,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决定。"

同时,陈凯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 81 ] 法民字第 11 号)中也明确指出,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鉴于目前李女士前夫失联,无法取得对方同意。孩子又年龄尚小,不具备独自决定自己姓名变更的权利。李女士想要给孩子更改姓名,只能等到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在征得孩子的同意后,方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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