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到法院起诉他人,却无故逾期提交证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浪费司法资源,结果收到法院罚单。

2021年11月,乙建设公司因拖欠砂石材料款及违约金,被某砂石公司起诉至开化县法院。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乙建设公司提出抗辩,要求砂石公司提供买卖合同及对账单原件进行核对。然而该砂石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开庭3日前,又以该债权转让给甲建材公司为由撤诉。

2022年3月,起诉乙建设公司的原告换成了甲建材公司,要求支付砂石材料款及违约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甲建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明确举证期限。然而举证期限届满,甲建材公司虽然提交了证据,但涉案重要证据——买卖合同和对账单原件并未提交。

法庭上,甲建材公司请求法院再给予5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乙建设公司当庭提出异议,认为甲建材公司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法院应不予采纳。

考虑到部分证据与案件事实相关,法院酌情同意再次给予甲建材公司5个工作日的举证期限,然而甲建材公司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2日才提交证据。最终该证据虽然被采纳,但因甲建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导致案件审理拖延。

开化法院审理认为,因买卖合同和对账单形成在本案诉讼之前,甲建材公司又是从某砂石公司手上受让该债权,可认定甲建材公司对该证据的存在早已知晓。但因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拖延诉讼进程,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对甲建材公司酌情罚款5000元。

信息来源: 浙江法制报

【投稿、区域合作请私信或发3613378752#qq.com24小时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