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男子花345000买了辆雷克萨斯ES200,可刚开了不到3个月,就发现车子不对劲,这天他弯腰捡东西时,无意中发现主驾下竟然存在大面积生锈的情况。徐先生随即仔细查看了一番,发现车子上有铁的地方,都有这个情况,他怀疑自己买到了涉水车。
徐先生将这个情况反映给了4S店,然而4S店的解释,却让他难以接受。
这辆车是徐先生2月份在义乌买的,4S店得到他的反馈后,也专门派人来检查了,最后得出了2点结论,其一就是车主在使用过程中,脚垫是湿的,自己没注意造成的。其二,车内放置了不明液体,挥发后导致的生锈。总而言之,就是徐先生自己的问题,和他们无关。
才开3个月的进口车,居然就能锈成这样吗?
徐先生表示,也是自己大意了,当时买车时只是看了看外观和内饰,对于一些小细节并没有注意,这一次要不是碰巧捡东西,可能还不会发现。
记者陪同徐先生来到了一家4S店的售后,维修师傅表示,他修了这么多年的车,有一点锈他遇到过不少,但是像徐先生这样这么多的,他还是头一遭。并表示,若是想要进行修复的话,工程量会很大,几乎驾驶舱所有座椅都要拆掉。
徐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诉求,他认为对方卖给他的是问题车,想要退车。
记者电话联系了卖车的那家4S店,负责人表示,他们也了解了相关情况,并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提交给了厂家鉴定,需要等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进行协商。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20条中,规定了退换的情形,比如: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这些问题属于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一般维修2次还不能解决的,就可以申请退换车。但是,从这件事可以看出,徐先生的主要问题是生锈,不属于严重的性能质量问题,估计需要按照本规定第21条的情形来更换。
第21条中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由于徐先生在提车时没有检查,到现在他也不知道,这些锈是在提车前还是在提车后产生的,但是,我们结合维修师傅的观点,短短3个月时间,这样大面积的生锈,明显可以判断,这些部位沾水的时间并不短。
从位置来讲,4S店解释脚垫是湿的,那么除了脚垫之外的地方呢?在底盘和后座点烟器的地方,都存在生锈,脚垫这个理由解释不通。不明液体这个更是无中生有了,若最终鉴定为泡水车或者翻新车,就不仅仅是退车这么简单了,其行为已经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最后,徐先生表示愿意再相信对方一次,希望厂家能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答复。
当然了,也提醒各位,不管是买新车还是二手车,若是自己不太懂车,一定要请一个懂行的人来帮忙验车,发现异常当场提出,以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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