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股东会关心,自己认缴的注册资本什么时候会加速到期,或者催款的时候是否能要求对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未届出资期限的未完全出资股东丧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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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的案件审理有一定难度,主要有以下难点:

0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目前仅这两条规定公司破产和解散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但该纪要并非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不可援引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02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平衡难

实践中,有些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过长,或在期限届满之前又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产生纠纷时,债权人主张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便丧失了出资期限利益,应适用出资加速到期,而股东则会抗辩其享有期限利益,不应适用出资加速到期。因此,两方的利益如何平衡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03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认定难

《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作为认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重要条件,但对于公司处于何种状态即属于“已具备破产原因”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认定标准不一,裁判结果亦不尽相同。

04

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审查难

股东作为被告往往会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并提供相关报表及合同等证据,法院在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方面存在一定难度,特别是涉及与案外人的合同,不排除股东为逃避债务而签订虚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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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类纠纷法院在审理时遵循什么处理原则呢?一般原则上不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但在例外情形下应予以准许。对于例外情形主要审查以下方面:

01

诉讼主体

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股东,亦可同时起诉公司和股东,程序细节这里就不展开详述了。

02

出资条件

一般会审查股东认缴出资金额、认缴出资期限及实缴出资情况,实缴出资的认定应根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确定的认缴出资金额及认缴出资期限进行审查,审查对象应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

03

执行条件

“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往往是依据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予以认定。

04

破产条件

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会依法传唤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害当事人,对公司资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具有清偿能力,且债权人与公司均不申请破产的,法院可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决。

05

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

股东一般会举证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等,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并提供公司对外享有的确定债权,从而证明公司具备清偿能力;同时提供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公司尚在经营,具有可期待收益;外加一些其他公司有价值的资产证明。

法院会先认定证据效力,再确定证明力大小,并审查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判定是否采信股东的抗辩。

06

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延长出资期限的决议,并请求股东按原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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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应以其认缴的未出资范围为限。

最后,《公司法(修订草案)》已于2021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具体规定确定了,我们可以再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