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乡低保政策

1、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29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38元。

2、符合哪些条件可申请城乡低保?

答: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家庭财产。

(一)收入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支出型贫困家庭: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虽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因患病、残疾、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生活困难。在提出申请之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残疾康复、教育等刚性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3、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4、申请低保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5、申请时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怎么办?申请低保时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怎么办?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哪些?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7、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答: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8、家庭人均收入是怎么计算的?

答: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9、家庭财产都包含哪些项目?

答:家庭财产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理财、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股份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四)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

(五)出让特许权、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收入;

(六)其他财产。

10、家庭财产状况有哪些情形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答: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高于当地年低保标准10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新建、翻盖、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3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11、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低保?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前款所称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标准1.5倍、家庭财产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家庭。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12、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答: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和社会无偿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按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二)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收入除外);

(十三)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一次性扶持奖励补助金;

(十五)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

(十六)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13、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14、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怎么核算收入?

答:(一)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三)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15、打零工、做生意的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16、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怎么计算家庭收入?

答: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17、对领取安置费、拆迁等各类补偿金的可以申请低保吗?

答:(一)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二)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18、赡养费怎么计算?

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原则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家庭年收入-居住地年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应赡(抚、扶)养人数;不能精准认定的,原则上按当地上年度行业或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机动车辆现价值=原值-每年折旧额×使用年数,每年折旧额=原值÷预计使用年限15年。

19、低保补助金是怎么计算的?

答:城乡低保金原则上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家庭月低保金=(当地月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0、县外户籍人口如何申请低保?

答: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1、哪些行为有可能会被纳入社会救助不诚信名单?

答: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拒绝从事生产劳动或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以及有高消费行为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七)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八)对明确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已出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后再次提交低保申请的,暂缓受理其低保申请,暂缓期原则上为6个月(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除外)。

莒南县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1、哪些群众可以申请特困供养?

答:凡具有莒南县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四)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什么是无生活来源?

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临沂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收入包括哪些?

答: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5、特困人员财产包括哪些?

答: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其他财产。

6、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况:

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或者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 1 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三)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四)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7、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8、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

(二)60 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9、目前我县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2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农村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868元。城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847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484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为每人每月190元。

10、如何申请特困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11、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如何确定

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自主吃饭;(二)自主穿衣;(三)自主上下床;(四)自主如厕;(五)室内自主行走;(六)自主洗澡。

13、哪些情况要退出特困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临时救助政策

1、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我县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实际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

2、如何申请临时救助?

答:可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其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本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哪些情况属于急难型临时救助?

答: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4、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标准是什么?

答: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12 倍进行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

5、急难型救助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治疗情况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审核审批手续。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发生此类情况的,无需重复认定身份,可简化程序,灵活把握,给予必要的先行救助。

6、哪些情况属于支出型临时救助?

答:主要包括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7、支出型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12 倍进行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及时给予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的临时救助。支出型救助对象,按以下标准执行,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特困人员自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12 倍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个人自负费用的 10%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6 倍;其他困难群众,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10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3~6 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 4000 元。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8、支出型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救助对象要签订承诺书、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情况,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和医生诊断证明、医院签章的住院或门诊病例、普通或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学费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9、哪些情形暂缓或不予受理申请?

答:(1)未按规定提交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2)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3)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4)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的;(5)医药费用与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病种、医嘱或用药剂量说明不一致,或用于医疗美容、矫形、保健理疗的;(6)符合城乡低保相关规定,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不得纳入支出型低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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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口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7723929

相沟镇社会救助窗口:0539-791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