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婚内的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杭州财产分割律师可以通过一些平台查询公司股东登记情况,来主张分割股权,这是很简单的一件事情。

但实际案例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况是,股东在婚内持有股权,但在起诉离婚之前做好了准备,将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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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首先,这个转让行为有可能定性为无权处分。

实践中,法官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对外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自己名下的股权,但是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处分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股权交易中应遵循根据商事外观主义,保护第三人对权利外观的合理信赖,维护商事交易,因而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

其次,如果该行为认定为无权处分,仍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股权转让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可以取得股权。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就是: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已经变更工商登记。

虽然作为股东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行为超越了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但是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立法精神出发,如果股权受让方是善意,配偶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类案件中,法院一般通过以下情况来认定受让人是否善意:

受让人是否明知配偶一方不同意转让股权;

受让人与持股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转让时受让人知道转让方与配偶婚姻关系恶化,比如已进入离婚诉讼等;

受让人所付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存在不合理对价。

如果受让方不是善意,那么可以请求股权转让无效。

根据李晓娟律师实践经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另一方的救济方式:

1、夫妻一方擅自处分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如果能证明受让人不是善意,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股权;

2、如果能证明股东方配偶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来转移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合同无效,从而追回股权。

3、如果受让方是善意,也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股权已经实际转让,不能主张分割股权,但可以请求分割股权转让款。

如果认定夫妻一方存在恶意转让股权行为,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请求股权转移一方对该财产少分或不分。

离婚中涉及到股权分割会比较复杂,建议遇到这类问题咨询专业婚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