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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1〕3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确保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并逐年提高,到2025年达到40%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公告时间)新建住宅小区,装配式住宅配建比例不低于当年目标(按地上建筑面积核算)且符合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鼓励新建住宅小区整体建设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建筑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房管局、市重点工程处,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地上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单体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以及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认(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条件制定阶段应按市政府要求明确项目装配式住宅配建比例、装配率标准、容积率奖励等。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明确装配率标准和实施规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局、市重点工程处,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财政、审计部门要在项目总投资审查中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

三、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试点示范阶段可依法依规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市公管局负责制定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优化装配式建筑项目招投标流程(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重点工程处,阜阳经开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商品住宅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需提交装配率专家评审意见书,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性企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对政府投资和房地产项目以外的其它社会资本投资的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企业销售自产的经认定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落实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七、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引进技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允许将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满足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且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商品房项目,可适当降低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加强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数字化监管,完善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应对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实行驻厂监造,确保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建立部品部件进场验收和装配式结构首层验收等制度。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时,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十一、充分发挥阜阳市绿色建筑建材行业发展协会作用,成立由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研发等领域专家和政府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提供技术把关和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十二、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装配式建筑季报制度,从项目数量、项目储备、开工情况、竣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定期通报情况(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

十三、新建项目是指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立项或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是指出让(划拨)地块用地规划许可建筑总面积;装配率按安徽省现行装配率计算规则计算。

十四、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市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阜政办〔202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划分表

2.阜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重点推进区域、积极推进区域和鼓励推进区域划分表

区域划分

推进区域

实施标准

重点推进区域

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阜阳经开区和西湖新区、颍泉片区、颍东片区、老城片区

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建筑等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装配式配建比例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目标,确保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5%的目标。装配率不低于省标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

积极推进区域

界首、太和、阜南、颍上、临泉建成区

新建的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建筑等项目优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装配式配建比例不低于25%,并逐年提高目标,确保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的目标。装配率不低于36%。

鼓励推进区域

全市除以上两个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

鼓励新农村建设等各类建筑采用装配式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