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首都文明办对延庆区多栋住宅楼

楼梯间堆物情况进行暗访

发现了以下问题

儒林街道

格兰山水二期社区

存在问题:21号楼1单元2层、12层楼道内杂物乱堆乱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百泉街道

振兴北社区

存在问题:52号楼1单元、35号楼1单元楼道内杂物乱堆乱放、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国润家园社区

存在问题:1号楼4单元3层至4层楼梯处、3号楼2单元5层楼道内杂物乱堆乱放

经常有些居民认为

我家门口,我说了算

物业管不着!

明天肯定挪走!

就暂时放一下

其实不然

这种行为不仅不文明

还已经触犯法律

并给整单元的住户带来了生命危险

案例一

2012年8月, 某省市某小区因居民楼楼道内杂物着火,导致该单元楼内一居民丧生。

案例二

2013年4月,某省市某小区楼道起火,纪某从5楼窗户跳下,不幸坠楼身亡。经调查,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业主楼道里堆放杂物

堆的是私心

贪的是私利,害的是生命

普法时刻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法》第六章第六十条:单位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列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身为34.6万延庆乡亲的一份子

身为推动延庆发展的主力军

每一名党员干部

都有责任、有义务

带头恪守文明准则

提升文明素养

践行文明行为

让我们携手同行

向不文明楼道堆物现象

一起说“不”

来源:北京延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