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交易,退钱给我!”

男子余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一位年轻漂亮的女子,两人相约开房,女方如约而至,结果余某开门后大失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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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抢劫嫌疑,于2021年2月26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1年3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1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来到揭阳市榕城区**大道***路口“****”开了405号房,并支付房费人民币(下同)80元,随后卖淫女被害人江某某按约定来到405号房准备为余某某提供性服务, 因余某某嫌弃江某某的外貌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江某某归还嫖资700元和开房费100元。

见江某某迟迟不肯,余某某便掏出一把折叠尖刀威胁并抢过江某某的手机强行转账8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号,后继续威胁江某某转钱,余某某先将江某某微信余额259.93元中的240元转到其微信账号,并冒用江某某身份向江某某的微信好友杨某某意图借款1000元,从杨某某处借得200元后便全额转到其微信账号。

期间余某某持折叠尖刀将江某某的左手大拇指划伤。余某某离开405号房时强行抢走江某某手中的一部OPPO牌手机(无法估价),事后该手机已被余某某摔坏丢弃,民警现场提取到破碎手机贴膜1张。

经法医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符合利器损伤所致。2021年2月26日,民警在揭阳市区将余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破碎手机贴膜1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无违法犯罪证明、住宿登记、微信截图等;3.证人梁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江某某陈述;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价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函、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潮汕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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