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勉义务又称注意义务或善管注意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的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请看今日推送。
法信 · 裁判规则
1.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主要应考虑其作为高管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诉於青国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认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其他规章制度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再根据认定的勤勉义务内容,审查该违反行为有无给公司造成损失,从而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浙10民终208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8辑(总第150辑)
2.法院可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违反了勤勉义务——重庆东亚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杨桂泽违反勤勉义务损害赔偿案
案例要旨:公司以高管违反勤勉义务为由将高管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法未明确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法院只能通过高管职责范围及应负的合理监督义务来确定高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从而认定高管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533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3.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上海川流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李鑫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监事互相兼任的认定应当综合形式与实质两个要件,具有高度人合性的小公司在决策过程中时常发生形式要件瑕疵的情形,司法应从公司法保护公司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原则出发,考察股东真实合意,有条件地认可瑕疵决议的效力,避免因决议无效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僵局。对公司高管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一般标准,同时兼顾个案正义,结合具体案情在一般判断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做出更为妥当和准确的判定。
案号:(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
4.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陈颖与北京爱表动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认定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不应将公司的全部事项均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案号:(2019)京03民终1535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3-05
法信 ·司法观点
1.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对于董事的勤勉义务,主要是确定勤勉的标准。如果标准规定的过宽,虚化了勤勉义务,不利于督促董事提高经营能力,放纵有过错的董事,最终不利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如果标准规定的过严,要求董事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做到万无一失,任何经营行为都给公司带来盈利是不可能的。因此,应当承认董事经营中的合理风险,确立经营判断规则。否则,许多经营管理人才将会对董事职务心存余悸,这对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样不利。我国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确定的勤勉义务的三个标准。
(1)善意
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是对行为人诚信状态的一种心理或者道德评价,是一种主观标准。主要针对行为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能力,需要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知、理解、判断和控制等情况。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其后果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即可满足善意的要求;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会对公司或者他人产生不利后果而故意放任或者因为疏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使得后果发生,则就不能满足善意的要求。
(2)注意
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像处于类似位置的普通的谨慎人那样在类似的情况下尽到应尽的注意。即理性人标准。根据这一标准,只有董事、高管人员履行了一个普通的谨慎人在同样情况下处理同类事情所应尽的勤勉、注意和技能,才能免责。这种勤勉、注意和技能要求,是以具有合理的知识和能力的普通人为基础的。如果董事、高管人员人具有或者应当具有有关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而没有运用这种知识和能力,则不能认为他满足了勤勉义务的要求。我们认为,原则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只要尽到一个普通人在同样情形下可以注意到的事项即可。但是对于具有专业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处理、决策本专业事项时,如具有会计师资格的监事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则应当要求其尽特别注意义务。即一个专业人员可以注意到的事项,该监事必须注意到。否则,就是怠于行使职权,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董事、高管人员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当合理的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即要求董事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谨慎、注意和技能来履行其义务。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一个最低标准是,在管理公司事务进行经营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董事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就是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参与决议。因此,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会议方面。根据勤勉义务的要求,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熟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应当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目的范围之内和其应有的权限之内作出决议;对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时,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当其不能履行勤勉义务时,应当及时提出辞职等。
(摘自江必新、何东宁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公司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167页。)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内涵
关于勤勉义务的范围问题。勤勉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决策勤勉;二是监督勤勉。决策勤勉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进行决策时应知道相关信息并谨慎决策,具体包括三层涵义:一是信息收集;二是信息评估;三是谨慎决策。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本着履行其义务的必要注意而行为。与忠实义务侧重于考察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利益冲突不同,勤勉义务关注的主要是决策程序。监督勤勉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主动对其他董事、经理层以及员工等人的行为实施监督。从我国公司法所涉勤勉义务的条款内容可知,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勤勉范围包括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两个方面。但主要是关于决策勤勉的规定,监督勤勉的内容仅涉及很少空间,因此新公司法对于监督勤勉的规定明显是单薄的。另外,在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决策程序方面及监督勤勉的判断标准方面亦缺乏司法经验与理论研究,公司遵循何种规则并不明确。我国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严格勤勉标准下,是必须确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和严密性的,不应也不允许省略任何决策程序,否则,就极易构成违反公司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后果。实际上,这种决策程序的运行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也是不够现实的。故对于公司勤勉义务范围和程序方面的研究仍需要进一步加强。
关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所负勤勉义务的主要内容。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作为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经营的管理人对公司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人应有的注意从事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勤勉义务是对公司称职的要求。在公司实务中,有的公司董事并未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优势为自己谋取特殊利益,但因主观上的疏忽、懈怠,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害,也构成对公司勤勉义务的违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像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慎重、勤勉、尽责地管理公司事务,要求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最大限度地施展其个人应有的聪明才智。
(摘自张海棠主编:《公司法适用与审判实务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9~330页。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