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河北,时年62岁的男子麻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三轮汽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对面卖大葱的面包车,事故导致1人死亡,多名买大葱的顾客受伤,让人意外的是麻某某的驾驶证早已被注销,所驾驶的三轮车也没有进行检验。2022年5月22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了此案的详情,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麻某某,男,1959年生于河北省围场县,满族,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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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麻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注销的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半截塔镇杨树林村路段时,驶至左侧路边,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小型普通客车由于被撞击的惯性,向左后侧运动时,又撞上在车尾与买卖葱的胡某、袁某、乔某。

事故造成麻某某、关某、胡某、袁某、乔某五人受伤,胡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关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胡某、袁某、乔某无责任。案发后,麻某某支付了胡某的丧葬费1万元。另查明,麻某某的驾驶证早已被注销了。

经鉴定,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5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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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某被捕后供述,那天我驾驶三轮汽车,从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下伙房乡街上回牌楼乡,我的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半截塔镇杨树林村路时,车前轮压到了一块石头后,就失控了。

我赶紧踩刹车,结果刹车失灵了,我的车就跑到对面路边,撞上了一辆面包车的车头,接着我就从三轮汽车上掉下来了,我受伤了不敢动,我也不知道是谁打得报警电话,也不知道叫的救护车,不一会救护车来了将受伤的人拉走了,警察把我带到交警队,我说我受伤了很难受,需要检查。

我女儿就带我到县医院,医生说我肋骨骨折了需要住院,我就住院了。我开的三轮汽车是多年前我和别人合伙买的,打算做买卖,买卖没做成我就把这辆三轮车买下来了,出事前我在饭店和我女儿、外孙子一起吃的饭,吃饭的时候喝了两杯42度的白酒,在这次事故中,我断了4根肋骨,双肺肺气肿,左腿有损伤不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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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麻某某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麻某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