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老师22年法考大纲刑法解读来啦

一起来看看刑法都有哪些变化

 罗翔:22年法考大纲刑法解读!(视频+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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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22年法考大纲刑法解读!(视频+文字版)

文字版内容如下

一、增加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这是渎职犯罪的一种,张三出轨,结果出轨的小三又出轨,张三气坏了,在520那天,把小三的裸照发到小三孩子的班级群。小三气坏了,后来跳楼了。小三的老公报警,警察把张三抓了,刑警队队长是张三的初恋,所以觉得这个只是民事纠纷,把张三放了。

那大家觉得刑警队队长构成什么罪?

估计大家就掉到沟里了;

其实,刑警队队长构成的不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他构成的是徇私枉法罪,因为他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例如:工商局的李四发现王五在卖盗版书籍,卖张三老师讲刑法的盗版书,卖了好几吨,李四说这也是在传播知识,变相在宣传张三老师。罚罚款就可以了,没有移交司法机关。那工商局的这个同事就可能构成这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有同学可能会有问题,公安机关不是有双层身份吗?它既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吗?

这个问题问得好,公安有治安和刑侦两块,刚才那个案件刑警队队长,搞刑事侦查,张三发裸照,这构成侮辱罪,而是导致自杀,属于公诉案件。但是,如果王五是派出所民警,抓赌博,发现被抓着是前女友,前女友明显涉嫌开设赌场罪,王五受不了前女友大大的眼睛,于是罚款了事,给放了,罚款还是他自己交的。这就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增加了三个新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28日)

三个重要罪名:

  •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 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

  •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它们依次是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实害犯

2019年12月1日生效的《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因此,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仿制药品、代购药品都不再属于假药。

具体危险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禁用药(针对孕妇、儿童、危重病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注射剂、急救药品);(进口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免责事由: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或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药品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2〕5号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非法性);

②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公开性);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利诱性)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社会性)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

司法解释新增两项非吸行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4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21年8月9日公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21〕16号

窝藏是指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司法解释:提供住所、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金钱、保证人在犯罪的人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犯罪的人的藏匿地点、联系方式,但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或作假证明掩盖其犯罪事实(包庇)的行为(司法解释:冒名顶替、无罪、罪轻的虚假陈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

特殊包庇。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注意和日常生活意义的帮助的区别,用社会相当性理论,也就是常识。

张三因为在人群中有人偷偷看了他女朋友一眼,就把对方打了,警察来抓他。张三在家打游戏,结果女朋友李四给他发了个微信,说警察来了,快跑啊。还给张三转了1314520块钱,说赶快跑,跑的越远越好。如果张三跑了,李四肯定构成窝藏罪,这个钱故意也要被追缴。

但如果张三决定不跑,听候司法机关处置,义正言辞对李四说,我不能跑,最近我刚刚听了一个老师讲的苏格拉底的故事,很感动,决定还是要尊重法律,不跑了。钱我收了,但是人我就不跑。警察把张三给抓了。

张三这属于什么,首先属于自首,能逃而不逃。其次李四构成窝藏罪吗,我个人认为不构成,因为完全没有威胁法益,那就没有必要抓,刑法要保持必要的谦意。

三、删除了一个司法解释

删除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法释〔2021〕8号

本来这个司法解释对于考试也不太重要,但是这个罪名还是比较重要的。

比如王五拐了个女的,张三明知是被拐的,依然购买。张三构成什么罪?

A.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购买行为最高时三年

B.掩饰,最高可以判到七年。

C.从一重罪

当如果王五配阴婚,偷了一具尸体,卖给张三,张三明知道尸体是被头的,依然购买,张三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总之,如果大家决定参加法考

那就好好准备,

还是刚才说的

对于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谨慎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乐观

无论在什么情境下

真正的自由他一定不是外在的自由

真正的自由是心灵的自由

真正的能力是在不确定中可以找到确定的能力

真正的力量就是能够从容的做当下事情的力量。

加油!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