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0年8月24日,宝塔石化票据诈骗一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至今银川中院也还未公布案件的审理情况,可见案件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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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银川中院于2020年8月27日出具的《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与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作为案例,对票据违约如何追索,若为买来的票据是否具有追索权,若无追索权该如何判决,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与被告

原告

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宝塔石化财票持票人)

被告:

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持票人前手)

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承兑人)

本案系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银川中院审理,银川中院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均有诉讼代理人出庭,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6月6日,原告以680400元的价格经被告华晨安防公司背书转让取得宝塔石化财票2张,票面金额共计70万元整。票据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出票日期均为2018年5月28日,到期日均为2018年11月28日。票据到期之后,被告宝塔财务公司一直未予兑付,原告诉至银川中院。

本案案情较为简单,2018年6月6日,原告以68.04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华晨安防公司购买了两张宝塔石化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票面金额70万元),贴现利率为5.76%,票据到期之后,被告宝塔财务公司一直未予兑付。

(三)原告诉讼请求

(1)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票据款共计70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四)被告宝塔石化辩解

(1)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答辩人拒绝付款,且答辩人也从无拒绝付款的意见表示,因此,被答辩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即承兑人未出具拒付证明,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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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依法应予以驳回。因答辩人多名高管涉嫌票据犯罪,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侦查,本案纠纷事由与犯罪行为可能有关,且被答辩人拒绝依照《自治区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第一次公告》进行合法性审查登记,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予以驳回起诉。(即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应驳回)

二、案件争议焦点

银川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1)关于本案的案由,即原告取得票据的方式合法性问题;

(2)原告能否行使追索权,其诉请应否予以支持;

(3)本案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的问题。

(一)关于案由的问题

原告取得案涉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基于向前手被告华晨安防公司的买卖,原告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票据贴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华晨安防公司的行为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原告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合法,其未取得票据权利,无权进行追索,故本案案由应属票据纠纷。

(二)关于原告行使追索权的问题

因原告不属于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故无权向其他背书人及承兑人、出票人主张追索权利,其诉请其他被告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华晨安防公司之间的票据交付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应由被告华晨安防公司返还原告票据款680400元,原告将案涉票据返还华晨安防公司。原告在该行为中有过错,其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先刑后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以违法手段取得票据,且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发生的是票据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予以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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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件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票据款680400元,原告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将对应的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返还被告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余姚市盛美电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被告宁波华晨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案的启示

(一)若持票人取得票据方式合法,当票据发生违约,持票人该如何追索?

所谓合法取得票据,即因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目前等同于真实的贸易关系)取得票据。这种情况下若票据到期承兑人不予兑付,持票人可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先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发起追索,同时线下与承兑人联系付款;如果无果,再向法院提请诉讼,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或任一前手追索,从现有判决来看,法院基本都会予以支持。

对于宝塔石化这个案件,目前来看,宝塔石化是没有能力进行偿付了,即使破产清算估计也拿不回多少钱,若要追回全款,只能向前手追索,最好是向信用等级较高的前手追索,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有人会说,前手付钱拿到票据后他该怎么办,“俄罗斯套娃”,继续向他的前手追索,这个损失最终还是要有人要承担。

(二)若票据是持票人买来的,当票据发生违约,持票人该如何追索?

如果持票人不是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券债务关系取得的票据,而是以支付对价的方式买来的票据。实操中,也可先通过银行网银系统先向承兑人、保证人(若有)发起追索,同时线下与承兑人联系付款;如果无果,再向法院提请诉讼,与前面不同,这里法院会判定持票人不属于合法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向其他背书人及承兑人、出票人主张追索权利,但会判定持票人前手向持票人返还购买价款,持票人归还票据,至少本金还能拿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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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先刑后民的尺度问题

《九民纪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之所以没有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是因为持票人并不是以“贴现”为业。若持票人是以“贴现”为业,则存在可能被判处非法经营罪,详见我此前写的文章《九民纪要》后,票据中介以“贴现”为业审理第一案。

来源:恒大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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