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5月18日,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现摘录如下。
  最新购房补贴政策
即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全日制博士生5万元、全日制硕士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1万元,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公安民警、现役军人补助2万元,因工作或上学等原因来驻的新市民补助1万元。
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承担,其中受益财政承担60%,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40%。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先行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部分由企业在购房款中直接扣除。
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且不能叠加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
财政承担的购房补贴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驻马店军分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购房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力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鼓励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资金不足的使用“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各合作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组合贷款。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置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资金不足需轮候时,与本地职工同等轮候。
  提高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
积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形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新审批的棚改和旧城改造项目,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闲置富余安置房、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且不使用二手房“掌上办”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服务
  推进购房家庭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在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马国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