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凌晨,刘先生(化姓)经过南京市西善桥南路某路口时,恰好目睹一起车祸。当时不知道什么原因,一位骑电动车的男子撞上路边石墩,随即倒地不起意识不清,额头出血。见此情景,刘先生赶紧拨打110、120电话求助,谁知,男子事后赶来的朋友却一口咬定,是他造成的事故,硬拉着刘先生不许走。刘先生无奈之下,到附近加油站查看监控,才自证清白。可即使看完监控,几人仍不罢休,执意索要刘先生的联系方式。直到一个小时过后才允许刘先生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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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出来以后,竟然还有网友评论:“逻辑是正常的,不能说谁对谁错,监控确认下来就好。”个人觉得这种说法完全是混蛋逻辑:一是做了好事,还惹得一身骚,以后谁还敢挺身而出。二是没有任何依据,却限制公民自由,谁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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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有一个基本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民法中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就拿这件事为例,你没有权利要我自证清白,而是要拿出证据证明是我撞的。况且,受伤男子的朋友是事后赶来的,事发时根本就没有在现场,谈何指认刘先生就是罪魁祸首?完全就是凭着自己的猜测。他们的猜测之言,当然也不可以作为证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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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完全可以自行离开。而且,刘先生也可以向警察报案,说受到诬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 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个人认为,遇到这类事情真要从重处罚一、二例,彻底扭转“能赖就赖”这种思维。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