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是广大市民出行的主要公共交通工具,也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文明乘车、人人有责,共创安全和谐乘车环境,让文明出行成为最美的风景,轨道君带大家一起了解下,乘坐轨道交通哪些行为不能做。

对这些不文明行为说不

1.对不规范佩戴口罩说不;

2.对地铁及车厢内饮食说不(婴儿、特殊疾病病人进食除外);

3.对点燃明火、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各种废弃物说不;

4.对拉客、乞讨、表演、拾荒、兜售或者散发物品、广告、宣传品等行为说不;

5.对躺卧、多占、踩踏座位,逃票或冒用他人乘车证件,追逐打闹,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的行为说不;

6.对损坏消防、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设施的行为说不。

7.对在列车上扶靠车门,或依靠在栏杆上影响他人的行为说不;

8.对携带动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进站乘车说不;

9.对擅自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宣传品说不;

10.对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说不;

11.对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设施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说不。

为有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有序,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合肥轨道线网各站持续加强车站、列车巡视管理,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及时规劝和阻止。同时合肥轨道集团与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建立多方联控机制,开展摆摊设点、乞讨卖艺、逃票等不文明行为治理活动,采取“站区人员劝阻、执法人员处置”的治理模式,营造良好地铁出行环境。

文明出行,一起努力。广大市民乘客如发现不文明行为现象,请及时拨打合肥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热线(0551-62076666),我们将根据实际加强管理规范。

疫情防控普法小贴士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6、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安全。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大家提高疫情防控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信息丨运营分公司 合肥普法

编审丨李豪 李丽媛

合肥轨道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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