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芳媛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段芳媛)之江新实业5月24日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声明。之江新实业表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公司的“限高”措施。

此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法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霍尔斯沃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之江新实业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之江新实业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有关规定,对之江新实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之江新实业及法定代表人沈国军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此,之江新实业于5月20日晚间回应称,公司关注到网络出现公司被“限高”的相关信息,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相关司法机关正在依法审查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