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包夜,卖淫女提前下班,嫖客报警求助反被抓!
浙江金华34岁男子叶某与卖淫女黄某经过协商达成了1100百元包夜协议,不料,卖淫女黄某与叶某发生一次关系后,就谎称自己有事离开一会儿,随后竟一去不复返。
次日天亮,嫖客叶某越想越气,就到派出所报案。很快,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归案,经过警方调查很快发现2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卖淫女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未达较大的,也属于违反治安处罚法行为。
假如女子一开始就没有想过交易,只是以交易为幌子,骗取男子的钱财,那么女子的行为属于诈骗无疑。根据数额的大小认定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
但此事中评价女子属于诈骗有一定困难,一来诈骗要求在取得财物之前,就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女子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确定,如果是交易后临时起意毁约离开,就不属于诈骗;二来女子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只能算违约,属于履约不到位,很难评价系诈骗。当然这种约定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最终,叶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十日,黄某则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的处罚。
女子之所以敢毁约中途离开,是因为吃定男子不敢报警,男子之所以报警,是因为觉得自己嫖娼的事不会被警察发现。不料,女子碰到不按常理出牌的男子,男子遇到明察秋毫的民警,最后双双被拘。
俗话说得好:“色字头上一把刀”,由此可见,法盲真的很可怕,女的贪财,男的好色,各有所图,双方都是标准的法盲,叶某的报警操作,非但没有讨回公道,反而把2人都送进了拘留所。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
关注我从案例中学习法律,看百态人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