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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提升政府采购效能和服务质量。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购规〔2021〕16号)等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内蒙古财政厅的委托,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采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愿报名的方式,对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实行常态化征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品目范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交易规则说明》等有关要求,本次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常态化征集品目包括集采目录中已明确采购规则为电子卖场的全部品目、A06家具用具部分品目、A0203乘用车、客车全部品目及电商部分品目(具体品目详见“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常态化征集具体品目”)。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能为采购人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四)本次征集拒绝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参加;

(五)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主体实施;

(六)申请入驻的电商还需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具有独立的电商平台或第三方电商平台的独立使用权。具有独立的电商平台的,需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名称、域名及其标识;具有第三方电商平台使用权的,需提供第三方电商平台的具体信息,并且由电商平台主体书面承诺入围供应商可使用电子商务平台并按要求进行数据对接;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且有ICP许可备案证明;

4.电商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通过数据接口实现商品信息推送;

5.推送商品应为原厂原装,全新正品,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6.电商推送到电子卖场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价格,须承诺可提供其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同周期产品交易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内蒙古自治区政采商城电子卖场平台商品品目产品),协助建立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数据库;

7.资金支付方式应符合财政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必须支持货到付款,接受公务卡、转账、银行支票等多种支付方式,支持30天账期;>

8.入围电商在电子卖场平台交易须开具正规发票;

9.入围电商要具备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物流配送及售后服务能力,必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电子卖场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计算机设备类、电器类商品还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

10.出现产品或售后服务问题的,入围电商须在服务承诺及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产品厂商推诿质量、服务责任时,入围电商须承担责任并提供质量和服务保障;

11.入围电商应开通技术服务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政采商城电子卖场相关事项;

12.入围电商的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13.供应商成交后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主体实施。

三、供应商入驻说明

(一)供应商入驻实行“信用+承诺”方式,供应商应当按照入驻品目要求及自身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对应申请入驻电子卖场。新申请入驻的供应商可依据自身供货或服务能力,同时申请入驻多个区域或全部区域;已入驻供应商可依据自身情况申请扩展区域。

(二)供应商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规定;

(三)在征集、入驻过程中,不向任何采购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四)征集公告、采购信息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为准,请不要轻信虚假言论和其他渠道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五)报名征集的供应商必须自愿遵守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相关交易规则;

(六)已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的供应商,如入驻角色和品目不变,不必重复入驻。

(七)因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由“厂商模式”变更为“经销商模式”,已入驻的网上竞价经销商和厂商需重新申请协议,原厂商上架的商品做下架处理。

(八)因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由“厂商模式”变更为“经销商模式”,已入驻的乘用车客车入驻厂商和经销商需重新申请协议,原厂商上架的商品做下架处理。

(九)本次电商征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部署要求,本着“共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原则,采用自治区统一征集的方式,各盟市旗县区不再单独征集。本次资质审核通过的电商,需加入技术群665071574,对接成功后方可在电子卖场交易。接口对接等有关事宜通知请关注群公告。

(十)根据《关于清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供应商的通知》现将电子卖场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供应商暂停1年交易。

四、供应商入驻申请材料审核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对供应商申请入驻材料进行审核。供应商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即审核通过。审核过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各有关供应商,应按照附件6:《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入驻指导说明》等有关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过程中,对于递交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征集要求的,将通过系统功能向有关供应商反馈未通过原因,由于征集品目较多,申请的供应商也较多,审核需要一定的时间,请供应商耐心等待审核结果并及时关注相关状态、补充修改材料。

(三)审核通过后需进行如下操作:

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官网,查看“全区政府采购数字证书互联互通统一安全认证体系CA厂商征集结果公示(http://www.ccgp-neimenggu.gov.cn/2020/08/102848.html)”,按照公示最下方附件指导及时办理CA数字证书,以确保后续电子卖场业务正常开展。

五、供应商入驻结果公开

供应商入驻审核结果及电商征集入围结果将在电商接口对接成功后,按季度(每个季度末)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同步发布,公示期一个工作日。

六、政策执行和调整

如相关法律法规、集采目录、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有新的制度要求时,导致品目、交易规则、商品上架、供应商入驻资格等发生变化甚至取消的,从其规定,已入驻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

七、征集时间和方式

(一)常态化征集开始(申请材料提交)时间:2022年2月14日起。

(二)征集方式:采用互联网在线征集,现场不予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①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neimenggu.gov.cn/)进行供应商登记(如之前已经进行供应商登记,则无需重新登记);

②网上竞价品目:需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网上竞价供应商协议”;

③家具用具品目:需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家具用具供应商协议”;

④乘用车、客车品目:需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乘用车客车供应商协议”;

⑤电商:需申请自治区本级“常态化征集货物类电商协议”;

⑥具体操作方法及流程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入驻指导说明》。

注: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货物类供应商常态化征集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三)对于操作错误、申请有误或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技术服务公司概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