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居民自建房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城乡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根据《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2〕19号)要求,结合巴东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含主城区和高铁新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自建房。
二、集镇规划区内居民建房按照乡镇总体规划或乡(镇)域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居民新建房屋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办理居民自建房规划手续时须提供专业设计图纸,
聘请经过培训并持证的工匠或具备建筑工程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以签订合同为准);施工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三、新建3层以上(含3层)居民自建房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落实建房用地、规划、建设、经营、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执法监管责任。
四、居民自建房用于民宿、餐饮等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前应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不得违规以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借自建房安全整治之机将违建行为合法化。对擅自违规加层、违法改(扩)建、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依法取缔,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经审批违法建设、骗取批准和违规审批居民自建房的,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严肃查处。
六、在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州人民政府批复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准,乡(镇)集镇规划区以县人民政府批复的总体规划或乡(镇)域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准。在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后,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为准。
七、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严格履行监管、审批、执法等法定职责。
八、本通告自2022年5月22日起执行。
巴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2日
(来源:巴东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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