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GREEMENT TO PURCHASE AND ISSUE SHARES
注意事项:
(1)汇率。汇率的计算标准一般采用固定汇率或浮动汇率。浮动汇率的计算时间节点可以选择签约日或交割日。
(2)付款时间。
惯常支付时间一般在closing的当天付款,但由于投资人的内控需要一般需要收到全部交割文件,CP( 交割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俗称CP))满足后才会启动支付流程。因此部分投资人需要在交割日后的一定期限后才付款。因此付款时间需要跟投资人确认。
2. CLOSINGS; DELIVERY
(1)CP和closing & delivery的区别。closing & delivery的内容即是通常理解的“一手交货”的“货”。CP可以简单理解成交付货物的“前提”。实务中部分合同文本会误把ROM、ROD作为CP。股票登记到ROM应该是交割的时候交付股票,而是卖股的前提是交付股票。
(2)ROM、ROD、股票证一般需要代理认证,部分项目也有董事认证。
3.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OF THE SELLER PARTIES
(1)从投资人角度:与LDD发现问题进行具体结合;
(2)从公司角度:
a.只对公司现有事项做陈述与保证。比如公司的资证照,从公司角度建议删除未来拟从事业务的资证照。
b.公司律师修改SPA时,如遇到难以满足的陈述与保证,不宜直接删除。因为公司与投资人的信息不对等,公司知晓的信息量远大于投资人。投资人提供的SPA中往往假设公司完全合规经营情况下满足的陈述与保证。如公司存在不满足的情形,应当在披露函中披露,而不应当直接删除。
c.注意加限制,Material Adversely Effect/ Material Respects/ Best Knowledge
4.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OF THE INVESTORS
投资人的陈述与保证一般较少,对投资人的约束可以看情况删除。
5.COVENANTS OF THE SELLER PARTIES
(1)投资人角度:与LDD发现问题进行具体结合;
(2)公司角度:需要逐条确认落实的事项,确认可行性和时间表
6.CONDITIONS OF INVESTORS’ OBLIGATIONS AT CLOSINGS
(1)投资人角度:与LDD发现问题进行具体结合;
(2)公司角度:
a. 需要逐条确认落实的事项,确认可行性和时间表。同上,如果发现无法按期完成的事项,不适合直接在合同文本中删除,而需要跟投资人充分沟通延期,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方案。
b. 限制笼统的合规承诺,MAE/ Material Respects。适当添加限制,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7.CONDITIONS OF THE COMPANY’S OBLIGATIONS AT THE CLOSINGS
考虑交易架构,ODI需要作为特别的CP。
8. INDEMNITY ( GENERAL INDEMNITY & SPECIAL INDEMNITY )
如果SPA只能改一条,笔者倾向于改赔偿。因为整篇合同都是在讲“风险分配”,赔偿是风险分配后的结果。赔偿分为一般赔偿和特别赔偿。一般赔偿可以理解为一般的违约责任;特殊的赔偿责任指的是虽然公司履行了披露义务,如已告知投资人社保公积金未足额缴纳,但因此产生的风险依然由企业承担。
(1)特殊赔偿
特殊赔偿也是风险分配机制。一般在TS中,给定一个完全合法合规经营条件下的估值。但后续在DD环节发现企业存在瑕疵,且该瑕疵不构成 deal breaker。在此情况下降低估值,从实务角度存在难度,有可能导致该笔交易终止。因瑕疵多为或有负债,为平衡高估值和投资安全性,特殊赔偿应运而生。该类事项是否已经履行披露义务,并不妨碍特殊赔偿责任。但是特别赔偿需要注意界定在交割前还是交割后的也包括在内。
从公司角度,应选择交割前。因为投资后双方需要共担风险。
从投资人角度,应选择交割后的也包括在内。因为投资人参与公司时,公司即有相关情况存在,投资人为了公司发展,在特定事项上做了让步。
实务中选择交割前的情况更多。
从公司角度:
如果赔偿责任只能改一条,应该修改创始人的赔偿责任上限,一般约定为持股为限,而不是持股价值为限,后者存在歧义。
从投资人角度:
一般投资机构认可赔偿责任上限。但如果创始人有欺诈行为,则应承担无限责任。
但是重大过失是否也进行约定,每个项目略有不同。因为通常境外融资会约定适用法律为HK law,对重大过失没有明确界定。对创始人而言,重大过失的判定有可能影响其有限责任。
(2)起赔额/免赔额
起赔额主要是为了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投资人和企业陷于日常琐碎事务中。私募基金投资中多用起赔额,免赔额使用较少。
(3)赔偿投资人的上限
赔偿投资人的上限一般投资款为上限,部分投资人会在此基础上加一定的利息回报。设置上限的主要逻辑在于投资人不能因企业或创始人的违约而获利,即便企业或创始人履行了赔偿义务,投资人依然持有公司股权,是公司股东,如果后续企业继续运营产生价值,投资人还有获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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