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真实事件中所摘取的部分信息,仅对案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作出分析。
本案中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手段,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女子意愿的行为。女子赴约喝酒等一系列行为,能表示出对男子有好感,但不代表同意行为,而男子色迷心跳,更是采取灌酒的行为与女子发生性关系。而且从事后女子的反应也能看出,女子是不情愿的,因此,男子构成强奸罪。
本案还有部分人认为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首先,从女子的人际交往关系可以看出,女子对性生活是很随意的态度,而且有很多异性朋友,那么证明女子的性生活非常混乱。从当天女子的穿着及行为可以看出,女子对男子是有好感的,只是男子没有稳住,太过于着急,才冒犯女子。因此,可以判断出,女子主观意愿其实是愿意与男子发生关系的。因此,男子不构成强奸罪。
结语
很多人对案中男子表示同情,认为这百分百到手的肉,被自己搞的最后进了监狱,女子很明显就对男子有好感,但男子对女子也要尊重,不是灌醉趁机而入。这样的行为得不偿失,所以说一定要控制住自己,经得起诱惑,一步步脚踏实地,切不可求快,以免得不偿失。大家对于此案有何观点,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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