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蔡俊伟通报全省法院打击养老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全省第一批集中宣判的情况,并发布4起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养老诈骗案件54件256人,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对8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会现场
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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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李某某、全某等3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05年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全某等人以“夕阳红”公寓、孝德集团为名,通过召开推介会,在菜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散发传单等方式,以老年人群体为主要目标,以到“夕阳红”公寓来养老、投资等为幌子,并诱之以高利或高额回报,吸引公众签订“入住合同”,收取“入住保证金”,从而变相非法集资。所获资金投入到养老等公益性事项及其他生产经营上的人力、物力、资金比例极小。李某某、全某在明知对外商业投资已失败,名下公司均经营恶化或无法经营,且资不抵债,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本金情况下,不但不及时止损,尽力退还集资参与人本金,还捏造股票已在境外上市的虚假信息,扩大非法集资范围、规模,以达到借新还旧,延缓案发,妄图逃避司法打击的目的。经鉴定,李某某、全某集资诈骗金额为87583.13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为192776.12万元。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全某、袁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成等28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李某某、全某、袁某某等3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周某等29人判处十四年至二年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释法:本案是以公寓养老、投资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对三名主犯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该类犯罪的决心,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并加大对罚金、没收财产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严厉制裁犯罪分子。同时对于具有积极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适度从宽处理。
02
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福康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王某某(已死亡),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聘用业务员发传单,组织集资参与人聚餐、参观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正在修建养老公寓,投资人投资一万元达半年以上,可以得到400元至800元不等的红包,养老公寓建成后投资人可以优惠入住、以月息2%左右的利率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19年4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福康公司财务经理,协助王某某管理公司,负责向集资参与人宣传、介绍、解释福康公司的投资政策、发展规划、发展前景,收取集资款交给王某某,发放利息,维护公司秩序等。经鉴定,黄某某任职期间,福康公司共计吸收143名投资人资金384.1万元,黄某某获利1.6万元,非法获利已退缴。
裁判结果: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黄某某系从犯,当庭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对黄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的犯罪手法是通过组织聚餐、免费参观等方式,获取老年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优惠、派送红包、返利为诱惑,诱骗老年人签订投资合同。法官温馨提示老年人群体,面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方式开展营销的,务必保持警惕,加强甄别,不要被不法分子的小恩小惠所诱惑,丢了西瓜捡芝麻,得不偿失。
03
熊某某、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4日,王某某、贾某某(均另案起诉)等为吸收公众存款,注册成立了长沙顺祥公司。2016年9月21日该公司在郴州设立了顺祥郴州分公司、郴州顺祥康某园公司,被告人熊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总监,负责统筹带领业务团队对外进行宣传等;被告人何某某担任顺祥郴州分公司副总监,负责后勤采购、讲解告知投资模式、公司业绩、策划活动、管理业务员等工作。顺祥郴州分公司在熊某某和何某某的带领和直接参与下,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派发传单、组织参观、电话推销、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主要为老年人)宣传在郴州市北湖区某镇投资建养老公寓,通过与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和养老服务申请表,发放会员卡、现金折扣、福利补贴、加单补贴、提供养老服务和按投资金额给付利息回报等为诱饵,向集资参与人融资。2019年9月顺祥郴州分公司因资金出现问题,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和提供养老服务而停止营业。经鉴定,顺祥郴州分公司可确认的投资人数为1007人,可确认的投资金额为6429.847万元,熊某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何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裁判结果: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人数众多,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对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法官释法: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只取得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未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按照规定,此类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人,本案的涉案公司即是这样的机构。
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及家属,选择养老公寓时,一定要向相关部门核实了解经营机构的资质情况,未在市、县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更不要投资,切勿轻信他人许诺的高额投资返利,更不能被前期的返利、优惠所蒙蔽,避免养老变“坑老”。
04
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9日,陈某某(已判刑)在洪江市注册成立湘某源公司,该公司在未取得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预订湘某源老年公寓、打折入住及许诺利息回报开展营销活动,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广大老年人,公开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借用签订老年公寓会员预订居住合同、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合同以及会员卡权益表等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2017年6月,刚中专毕业的郭某(16岁)通过其姐刘某(时任湘某源公司会计)介绍,进入湘某源公司工作,担任营销二部营销员,2017年至2019年期间通过郭某办理的集资金额为171.5万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金额为18.18万元,郭某个人获利4.66万元。
裁判结果: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郭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释法:本案被告人郭某通过亲人介绍进入涉案公司,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社会阅历不足,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对其从宽处罚。
该案提醒广大青年人,择业需谨慎,要对应聘公司做必要的了解,对这种以许诺利息回报为诱惑吸引公众投资的公司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入职后发现公司无合法经营资质、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马上离开,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预防和打击养老诈骗犯罪。
END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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