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安岳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在林凤镇新堰河段,现场督促郑某甲等3名“生态修复人”增殖放流70斤鱼苗,促进和改善水域生态。

2021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在安岳县林凤镇大坡村9组外新堰河,采取电鱼方法捕获鲫鱼、鲤鱼若干条,破坏了该流域的水产资源和生态平衡。2022年4月27日,安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判令其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活动现场,附近许多村民驻足观看。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刘某某三人共计投放鱼苗70余斤,皆为适合当地流域生长、繁殖且符合环保生态要求的白鲢、花鲢鱼种,对恢复鱼类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活动结束后,法官、检察官现场向群众以案说法,并发放宣传资料,用案例警示非法捕捞的危害,推广司法修复理念,呼吁全县人民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敬畏自然,遵守法律。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安岳法院针对涉环境资源类案件“修复性司法”的具体行动。安岳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加大对涉环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守护绿水青山,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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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顾芳草

编辑:袁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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