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丽媛 通讯员 张二好 陈育敏

日前,惠州惠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涉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同时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报刊或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据介绍,2021年1月,被告人赵某注册经营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山街道某凉茶店。同年9月1日、2日,赵某为增加药效,在凉茶制作过程中,将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片、甲硝唑片等药物添加进凉茶中对外销售,非法获利400元。9月2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销售的凉茶送检。经检验,该店在售的感冒茶、咽喉茶、化痰止咳茶、牙痛茶等中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红霉素、甲硝唑等成分。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凉茶属于食品,被告人赵某不具备医师或药师资质,为增加凉茶销量,在无医药依据及明确操作规范的情况下,非法添加对乙酰氨基酚片、布洛芬片、红霉素片、甲硝唑片等西药,属于明令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赵某的行为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据了解,凉茶具有清热解毒、生津止渴的作用,是人们根据当地的气候、水土特征,在长期预防疾病与保健的过程中,食用、总结出的一种饮料,历史悠久,深受岭南地区群众喜爱。凉茶作为一种含中草药成分的饮料,国家将其列为食品来管理,按照法律规定,食品里禁止添加药物成分。

本案中,赵某通过添加西药的方式,误导和夸大凉茶的“治病特效”,以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不仅扰乱了凉茶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更是给消费者带来健康安全隐患。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商家、经营者,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应合法生产经营,切勿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广大消费者亦应加强食品安全鉴别意识,发现不法经营行为时,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黄铁安

校对 | 彭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