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该如何预防诈骗已经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生活技能之一,除了在上网冲浪时谨防来源不明的金钱交易外,就连身边的熟人也万万不可轻信。

案例分享:近日,崇州市公安局王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案,报案人名叫王女士,她称自己被闺蜜骗去了30万元人民币,目前闺蜜罗女士下落不明,她拉黑了王女士所有的联系方式,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选择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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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王女士称,闺蜜罗女士之所以能够如此轻易地骗走她的钱财,完全是因为她有把柄掌握在闺蜜手中。原因就在于王女士目前虽然尚未婚配,但她一直是高先生的情人,而高先生是有妻室的,他不愿为了王女士离婚,王女士本人也深知此事,所以她才处处隐瞒自己小三的身份。

但是就在前不久,闺蜜罗女士对她说,高先生的妻子已经发现了高先生包养王女士一事,她正准备去法院起诉王女士,让王女士坐牢。事实上,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未将出轨列为犯罪的法律条款,也就是说出轨并不能算作是法律层面的犯罪,它只能被视为道德层面的犯罪。

但身为法盲的王女士根本不懂这些,她一听高先生的妻子准备去法院告她,整个人都慌了,急忙求助闺蜜罗女士解决的办法,罗女士则对她说,自己能托关系帮高女士度过难关,但是需要金钱打点,这样才方便找人办事。

就这样,王女士在罗女士的暗示下前后给她转了30万元人民币,可时间一天天过去了,关于高先生妻子的起诉案依旧毫无进展,这也让王女士不由得着急起来,无奈之下,她只好亲自找到高先生的妻子并向她请求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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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等王女士真正见到高先生的妻子后,她才发现对方根本就不知道丈夫出轨一事,从始至终都是闺蜜罗女士一人编造的谎言罢了。王女士这才恍然大悟,当她发短信质问罗女士时,惊讶地发现对方竟然将她拉黑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来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向警方交代一切。

通过现代刑侦技术,罗女士很快落网。在审讯室内,她对自己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而警方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这并非罗女士第一次作案,且她的诈骗对象大部分都是身边的熟人。

此前,罗女士曾骗过自己的亲属、同事等,诈骗金额高达50万元人民币左右,算上王女士的这桩诈骗案,罗女士已经是累犯,在量刑时,应当加重处罚的力度。

法律延伸: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在不同语境下,累犯一词有不同的含义,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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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罗女士曾有过诈骗的前科,并接受了刑罚处罚,且在刑满释放后,罗女士再一次实施诈骗,按照相关法律,她应当被从重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罗女士诈骗的金额为30万元人民币,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所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上罗女士为累犯,因而等待罗女士的刑罚,必定不会太轻。